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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租客要买房”为由不卖了,购房者能要回钱吗?能!|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3日,陈磊、陈静兄妹与赵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46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明确:

 

房屋无出租、无权利瑕疵;

买方支付定金50万元(首笔10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第二笔40万元于7月20日前支付);

双方应于2024年8月12日前完成过户。

签约当日,陈磊向赵明转账10万元定金,并按约准备支付第二笔款项。

 

然而,7月19日,赵明突然要求暂停付款,后以“原租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8月3日,陈磊兄妹发出《催告函》,赵明仍拒不履约。

 

因交易无法推进,二人起诉,请求:

 

确认合同于2024年9月10日解除;

赵明退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自行调低至成交价20%以下)。

赵明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

但只愿退5.4万元(称另4.6万元已付给中介);

违约非其主观恶意,且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若交易不成,愿按法院文书退还双方各付的4.6万元居间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于2024年9月10日解除;

赵明于30日内退还陈磊、陈静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驳回原告关于45万元违约金的过高主张。

守约方胜诉!成功拿回全部定金+获得违约赔偿。

三、法院说理

 

卖方隐瞒租赁关系,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未出租”,但实际存在租客且已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无法按时过户。赵明作为产权人,负有如实披露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根据《补充协议》,若卖方逾期履行过户义务超15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本案中,赵明在履约关键期单方叫停交易,明显违反约定。

定金应全额退还,不得扣减中介费用

 

10万元定金系直接支付给赵明,与中介费无关。赵明以“部分钱给了中介”为由拒退,无法律依据。

违约金依法调减,但不低于定金罚则标准

 

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填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综合考虑:

合同履行时间短;

赵明未恶意欺诈;

买方实际损失有限;

最终参照“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逻辑,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相当于定金金额),既体现违约成本,又避免过度惩罚。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签约前务必核查房屋是否出租!

 

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未披露,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交易失败。建议:

查看物业记录;

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无租赁;

实地走访邻居或物业。

“定金”必须直接付给卖方,保留转账凭证

 

本案中,10万元直接转入卖方账户,成为追索关键证据。切勿将定金转给中介或第三方,否则可能被抵赖。

违约金可主张,但法院会酌情调整

 

虽然合同约定20%违约金(92万元),但法院通常结合实际损失、履约程度、过错程度综合裁量。主张时可适当降低,提高获支持概率。

及时发《催告函》固定违约事实

 

陈磊兄妹在8月3日发函催告,为后续主张“根本违约”提供了时间节点证据。书面催告是维权关键一步!

中介费可退,但需配合解约手续

 

若交易因卖方违约失败,中介通常应退还服务费。但需签署解约文件或配合法院执行,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

律师建议:若您遭遇卖方毁约,请立即:

 

✅ 停止支付后续款项;

 

✅ 发送书面催告函;

 

✅ 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定金+违约金。

 

拖延越久,卖方可能转移财产,执行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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