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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间买卖合同虽未网签备案,但因实际履行+刑事判决确认,法院判解除并退款|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0年,赵明在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时,经其销售人员孙强介绍,另行购买了该项目3号楼地下一间储藏间,总价33.92万元。

 

孙强向赵明提供了一份加盖“甲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将款项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赵明分两笔支付全部房款,备注“储藏室付款”。

 

然而,甲公司始终未交付储藏间。赵明后来得知,该储藏间已被甲公司另售他人。更令人震惊的是,孙强因收取多名业主房款后非法占有,已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A号刑事判决),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赵明遂起诉甲公司,请求:

 

解除储藏间买卖合同;

甲公司返还33.92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甲公司唯一股东乙企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辩称:

 

合同系孙强私刻“萝卜章”伪造;

公司从未授权销售收款,所有付款必须进入对公账户;

赵明明知规定却仍转账给个人,存在重大过错;

双方无真实合同关系,应向孙强追责。

乙公司则提交审计报告,证明与甲公司财产独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明与甲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储藏间买卖合同解除;

甲房地产公司于10日内返还赵明购房款33.92万元;

驳回赵明关于利息及乙公司连带责任的请求。

赵明胜诉!成功从开发商处拿回全部房款。

三、法院说理

 

刑事判决已确认:销售行为属职务行为

 

A号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孙强系“利用担任甲公司置业顾问的职务便利”收取房款,并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意味着:

钱款性质属于甲公司应收款;

孙强行为代表公司,非纯个人诈骗。

“萝卜章”不影响合同成立

 

即使合同印章系伪造,但因孙强系甲公司销售人员,在售楼处以公司名义签约收款,赵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依法成立。

购房者无重大过错

 

虽然甲公司公示“禁止向个人付款”,但孙强作为在职销售,手持盖章合同、安排付款流程,普通购房者难以识别内部管理漏洞,不应苛责其未尽“超常注意义务”。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储藏间已被另售他人,甲公司无法交付,合同履行不能,赵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已提交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与甲公司财产独立,故不适用《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销售收钱跑路”,开发商难逃责任!

 

只要销售人员是在职身份、在售楼处办公、使用公司格式合同,即使私收款项、私刻公章,法院通常认定构成职务行为,开发商必须担责。

刑事判决是民事维权的“王牌证据”

 

若销售人员已被判刑(如职务侵占、诈骗),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依据,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即使合同有瑕疵,也能主张权利

 

“萝卜章”“未备案”“未开发票”等,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关键看:你是否善意、是否实际付款、对方是否以公司名义履约。

不要轻信“内部优惠”“帮忙留房”

 

本案中,若赵明坚持要求对公转账、索要公司收据,或可避免损失。凡要求转个人账户、现金支付、不开票的,一律高度警惕!

一人公司股东并非必然连带

 

股东只要能证明财产独立(如年度审计报告),即可免责。但若存在混用账户、人员交叉等情形,仍可追究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若您遭遇类似情况,请立即:

 

✅ 报警并推动刑事立案;

 

✅ 保存合同、付款记录、沟通录音;

 

✅ 起诉开发商而非仅追销售个人——公司才有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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