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李梅(化名)作为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指标。2018年,李梅与丈夫王建国(化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两套安置房均归女儿王雪(化名)。
然而,2021年6月,李梅却以自己名义与赵强(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套尚未建成的回迁房——即后来的一号房屋,以316万元价格出售给赵强。赵强分批支付了212万元购房款,并支付8万元中介费。
交易过程中,李梅向中介和买家出示了一份所谓“王雪签署的《委托书》”,称女儿同意卖房。但王雪坚称:自己当时人在国外,从未签署任何委托文件,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
2024年7月,因开发商要求以实际权利人名义签约,李梅以“代理人”身份代王雪与甲公司(化名)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正式选定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8.24㎡)。同日,李梅与赵强重新协商,将总价调整为280万元,并完成房屋交付——燃气卡、电卡、钥匙等全部移交赵强,赵强随即入住。
2024年8月,王雪发现房屋被占用,遂起诉赵强,要求:
1. 立即腾退一号房屋;
2. 支付每月6600元的占有使用费(暂计26,400元);
3. 结清物业、水电等费用。
赵强辩称:
自己是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若王雪真不知情,则其母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查明:
李梅曾于2023年起诉赵强要求解除合同,但B号生效判决已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所有原始凭证(认购协议、物业合同等)原件均由赵强持有;
赵强自2024年5月起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赵强无需腾房,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亦无需结清相关费用。
三、法院说理
1.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未完成物权变动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但回迁房在2021年交易时尚未建成,更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赠与未完成,李梅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2. 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
李梅此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B号),认定其与赵强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该判决具有既判力,王雪作为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另诉推翻。
3. 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占有具有合法性
赵强支付了200余万元合理对价;
交易时有《委托书》(无论真假)及李梅作为被腾退人的身份背书;
已实际接收房屋并持有全部手续原件;
→ 法院认为其占有不属于无权占有,不构成侵权。
4. 原告主张“伪造委托书”属刑事范畴,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即便委托书系伪造,也属于李梅与王雪之间的内部纠纷,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不能否定赵强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回迁房赠与+转卖”风险的三大警示:
⚠️ 离婚协议写“归孩子”,不等于孩子立刻拥有产权!
尤其是期房、回迁房,必须完成选房、签约、登记全流程,否则父母仍有处分权。
⚠️ “委托书”极易被伪造,子女务必亲自参与重大财产处置!
建议:凡涉及房产交易,即使父母代办,也应本人到场或做公证委托。
✅ 若父母擅自卖房,子女维权重点不在“赶走买家”,而在追责父母!
可另行起诉父母,要求赔偿损失,而非直接对抗已合法占有的善意第三人。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回迁房、安置房等特殊产权房屋,务必做到:
1. 及时办理权利确认手续(如以自己名义签认购协议);
2. 保管好所有原始凭证(腾退协议、选房单、缴费收据);
3. 发现异常立即报警+起诉,防止“既成事实”导致维权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