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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名下回迁房被母亲卖掉,买家已入住!法院:买卖有效,驳回腾房请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李梅(化名)作为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指标。2018年,李梅与丈夫王建国(化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两套安置房均归女儿王雪(化名)。

 

然而,2021年6月,李梅却以自己名义与赵强(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套尚未建成的回迁房——即后来的一号房屋,以316万元价格出售给赵强。赵强分批支付了212万元购房款,并支付8万元中介费。

 

交易过程中,李梅向中介和买家出示了一份所谓“王雪签署的《委托书》”,称女儿同意卖房。但王雪坚称:自己当时人在国外,从未签署任何委托文件,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

 

2024年7月,因开发商要求以实际权利人名义签约,李梅以“代理人”身份代王雪与甲公司(化名)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正式选定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8.24㎡)。同日,李梅与赵强重新协商,将总价调整为280万元,并完成房屋交付——燃气卡、电卡、钥匙等全部移交赵强,赵强随即入住。

 

2024年8月,王雪发现房屋被占用,遂起诉赵强,要求:

1. 立即腾退一号房屋;

2. 支付每月6600元的占有使用费(暂计26,400元);

3. 结清物业、水电等费用。

 

赵强辩称:

自己是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若王雪真不知情,则其母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查明:

李梅曾于2023年起诉赵强要求解除合同,但B号生效判决已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所有原始凭证(认购协议、物业合同等)原件均由赵强持有;

赵强自2024年5月起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赵强无需腾房,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亦无需结清相关费用。

 

三、法院说理

 

1.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未完成物权变动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但回迁房在2021年交易时尚未建成,更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赠与未完成,李梅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2. 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

李梅此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B号),认定其与赵强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该判决具有既判力,王雪作为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另诉推翻。

 

3. 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占有具有合法性

赵强支付了200余万元合理对价;

交易时有《委托书》(无论真假)及李梅作为被腾退人的身份背书;

已实际接收房屋并持有全部手续原件;

→ 法院认为其占有不属于无权占有,不构成侵权。

 

4. 原告主张“伪造委托书”属刑事范畴,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即便委托书系伪造,也属于李梅与王雪之间的内部纠纷,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不能否定赵强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回迁房赠与+转卖”风险的三大警示:

⚠️ 离婚协议写“归孩子”,不等于孩子立刻拥有产权!

尤其是期房、回迁房,必须完成选房、签约、登记全流程,否则父母仍有处分权。

⚠️ “委托书”极易被伪造,子女务必亲自参与重大财产处置!

建议:凡涉及房产交易,即使父母代办,也应本人到场或做公证委托。

✅ 若父母擅自卖房,子女维权重点不在“赶走买家”,而在追责父母!

可另行起诉父母,要求赔偿损失,而非直接对抗已合法占有的善意第三人。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面对回迁房、安置房等特殊产权房屋,务必做到:

1. 及时办理权利确认手续(如以自己名义签认购协议);

2. 保管好所有原始凭证(腾退协议、选房单、缴费收据);

3. 发现异常立即报警+起诉,防止“既成事实”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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