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8年,赵琳(化名)与男友陈阳(化名)恋爱期间,因赵琳不具备北京市两限房购房资格,双方商定由陈阳作为名义购房人,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两限商品住房)。
同年7月2日,赵琳向陈阳转账60万元,备注“购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二人还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陈阳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琳,总价110万元,并注明:“本人为名义购房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2018年9月,陈阳与甲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约109.7万元购得一号房屋,首付款59.7万余元由赵琳出资支付。
2020年1月,陈阳突发脑溢血昏迷。其父陈建国(化名)经法院判决成为陈阳的监护人。2021年,陈建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最终拿回首付款59.2万余元(扣除5000元违约金)。
赵琳得知后起诉陈阳及其父亲陈建国,要求:
返还60万元购房款;
支付利息、违约金15万元;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0万元等。
陈建国辩称:
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借名购买两限房本身违法,合同无效;
赵琳明知无资格仍操作,应自担风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赵琳60万元;
❌ 驳回赵琳对陈建国的全部诉求;
❌ 驳回利息、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其他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双方实为“借名买房”,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一号房屋系两限商品住房,具有保障性质,仅限特定资格家庭购买;
赵琳自认无购房资格,借用陈阳名义购房,规避住房保障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房屋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2. 合同无效后,出资款应返还
虽合同无效,但赵琳实际支付60万元用于购房,陈阳因此获益;
→ 依据《合同法》第58条,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阳须退还60万元。
3. 父亲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陈建国作为监护人,代表陈阳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属合法履职;
其未与赵琳签订任何协议,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4. 损失与违约金主张无法律依据
合同无效即自始无约束力,不存在“违约”概念;
赵琳明知无资格仍参与借名购房,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微信记录显示其对退房过程知情,非被“私自退房”;
→ 利息、违约金、房价差额等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政策性住房”纠纷,揭示三大法律雷区:
两限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否则合同无效,维权困难;
即使钱能退回,增值收益和损失均无法主张,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监护人依法处置被监护人财产,不构成侵权,除非存在恶意侵占。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郑重提醒:
购房资格是政策红线,切勿轻信“代持”“借名”等操作。若已发生类似情况,应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权利状态,避免人财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