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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北京房地产律师:关键看履行事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月,李文博与王秀兰及其女儿王雪就位于某安置小区的一号房屋达成交易。起初,王雪以母亲名义与李文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部分房款;随后,王秀兰本人于2010年1月28日与李文博重新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一号房屋以50万元价格出售,并明确“房款付清后,房屋归买方所有,卖方应协助办理产权证及过户”。

 

李文博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王秀兰交付房屋及相关材料(包括乡政府核发的《产权证明》原件)。此后,李文博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10年,王秀兰曾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理由包括: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性质、女儿无权代理、自己受胁迫签字等。但经A号一审判决和B号二审判决生效确认:

房屋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文博已足额付款,王秀兰关于“受胁迫”等主张无证据支持;

判令王秀兰腾退并交付房屋。

 

2024年,因政策调整,一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李文博要求王秀兰及甲公司(原开发单位)配合过户,遭拒。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王秀兰将一号房屋首次登记至其名下;

2. 王秀兰在完成首次登记后七日内,配合李文博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文博名下。

 

三、法院说理

 

1. 生效判决已确认合同有效,具有既判力

法院指出,此前A号、B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李文博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王秀兰亦完成房屋交付。该事实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重复争议。

 

2. “小产权”不等于“无效交易”

虽然一号房屋最初仅持有乡级《产权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根据司法实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女儿代签+母亲追认=有效代理

王雪最初代母签约,虽无书面授权,但王秀兰后续亲自签署协议、收取尾款、交付证件,构成对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买卖关系成立。

 

4. “受胁迫”主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王秀兰多次声称遭殴打、胁迫,但始终未能提供报警记录、医疗证明或有效证人证言,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5. 现具备办证条件,卖方负有协助义务

合同明确约定“协助办理产权证”,现政策允许办证,王秀兰作为出卖人及初始权利人,必须履行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小产权房长期交易后确权”纠纷。值得购房者注意: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法院通常认可合同效力;

生效判决是确权利器: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完成交付,即使多年未过户,买方仍可主张履行;

口头否认难推翻书面协议:主张“受胁迫”“不知情”必须提供扎实证据,否则难以撼动已履行十余年的交易。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购买安置房、回迁房等特殊性质房产时,务必保留付款凭证、交接记录,并争取在基层产权文件上登记为权利人。若遇卖家反悔,应及时通过诉讼固定权利,避免久拖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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