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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前妻育有两女王静、王琳。2011年,王建国与李秀兰再婚。2014年,因村集体土地拆迁,王建国作为户主签订补偿协议,并认购三套回迁安置房(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2020年,在一起家庭继承纠纷调解中,王建国、李秀兰、王静、王琳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套房屋由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一套归王琳;另一套在王建国生前由其居住,去世后归王静。该调解方案经法院出具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2023年王建国去世后,王静起诉要求李秀兰腾退其应得的房屋,并主张分割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李秀兰则提交一份王建国于2020年10月所立《房屋继承遗嘱》,称该房屋已明确由其个人单独所有,并强调王静、王琳从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李秀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王静应得的房屋腾退交付;
2. 王建国与李秀兰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李秀兰继续居住使用;
3. 驳回原告关于分割该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及其他诉讼主张。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2020年家庭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已对三套回迁房的归属作出清晰安排,虽因未办产权证仅表述为“居住使用”,但具有确权效力。王建国所立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确认为其本人书写,内容与调解协议一致,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村委会公章虽被证实不真实,但不影响遗嘱效力,因自书遗嘱无需第三方盖章。至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属于道德或另案处理范畴,不影响法定或遗嘱继承资格的认定。
律师提示
1. 调解协议具法律效力:家庭成员在法院调解中就房产分配达成一致,即使房屋无产权证,也构成有效确权依据。
2. 自书遗嘱重形式规范: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全文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清晰即可,无需见证人或盖章。
3. 回迁房继承可先行确权:即便暂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仍可依协议或遗嘱确认居住使用权,为后续过户奠定基础。
4. 再婚配偶权益受保护: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权利不因继子女关系是否成立而自动丧失。
5. 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如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法院调解或自书遗嘱对房产作出安排的,即使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只要内容明确、形式合法,法院通常会尊重其意愿。尤其在涉及拆迁安置房时,家庭成员达成的书面协议或遗嘱,往往是确权的关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