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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主张舅舅赠房被驳回,北京遗产律师分析原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志明终身未婚,无子女。其父周振国早年与前妻育有一子(周志明)一女(周梅)。后周振国与吴秀兰再婚,共同生育两女:吴芳、吴静。

 

周志明于2022年6月猝然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套102号房屋,系2009年与甲公司签订《多层住房认购协议》取得的回迁安置房,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外甥女林琳主张:舅舅周志明生前多次明确表示将102号房屋无条件赠与自己,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三位朋友的证人证言。周志明去世后,房屋由吴芳、吴静实际占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02号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吴芳、吴静辩称:周志明未立遗嘱,亦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所谓“赠房”仅有口头或微信说法,不构成法律上的遗赠或赠与关系。吴秀兰作为周志明的继母,系其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吴秀兰去世后,二人依法继承相关权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遗赠必须以合法遗嘱形式作出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赠须通过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进行。林琳提交的微信记录和证人证言,虽反映周志明有赠房意愿,但无法证明其作出了自书、代书、公证等有效遗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赠。

不动产赠与需书面+登记才生效

 

即使视为生前赠与,根据《民法典》,赠与房产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方发生物权效力。102号房屋既无书面赠与合同,也未完成过户,赠与关系未成立。

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林琳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有效遗赠或赠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继承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吴芳、吴静虽主张继承权,但未在本案中正式提出分割请求。鉴于案由不同、当事人范围不一致,法院认为房屋继承问题应另行诉讼解决。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自然人欲将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外甥、侄女、朋友等),必须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或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表达意愿。仅凭口头承诺、微信聊天或他人转述,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赠。尤其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回迁房,更需提前做好法律安排。

 

如您涉及遗赠效力认定、回迁房继承、亲属间房产赠与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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