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村民张建国与李秀兰夫妇(买方)向同村村民王强(卖方)购买一处农村房屋——一号房屋,包括红砖房5间、青砖房3间及院内树木,总价11,200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王强交付房屋,张李夫妇入住至今。
2022年,因权属争议浮现,张李夫妇起诉确认合同有效,A号判决认定协议有效。
但随后,案外人赵先生(实际宅基地使用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该宅基地归其所有。经审理,B号判决最终确认:一号房屋所占宅基地确属赵先生合法所有,王强当年系无权处分。法院判令张李夫妇腾退宅基地,并明确其可就损失另行向王强追偿。
于是,张李夫妇起诉王强,要求:
返还购房款4200元;
赔偿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5万元。
王强同意退还房款,但认为损失金额过高,且自己并非恶意违约。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强返还购房款4200元;
王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74,720元。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卖方构成根本违约:王强明知宅基地非自己所有,仍出售房屋,导致买方23年后被迫搬离,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买方亦有过失:作为同村村民,未核实宅基地权属,轻信“口头手续”,应自担30%责任。
可得利益按区位补偿价酌定:虽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但农村宅基地流转价值通常以“区位补偿价”衡量。参考当地拆迁政策标准,按1200元/㎡ × 208㎡ = 249,600元计算总价值,王强承担70%,即174,720元。
法院强调,即使合同曾被确认有效,但因标的物权属存在根本瑕疵,最终无法履行,卖方仍需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示
农村房屋≠可自由买卖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即使同村交易,也必须确认使用权归属,否则可能“房财两空”。
“住了20多年”不等于“拥有产权”
长期占有不能对抗真实权利人。一旦权属争议爆发,买家只能向卖家追责。
可得利益可依法主张,但需合理依据
法院会结合区位价值、政策标准等综合评估,而非支持任意高额索赔。
交易前务必查清“三权”:
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或隐性权利人
口头承诺不可靠,书面权属证明才关键
“帮忙办手续”“村里都认”等说法,在法律上毫无保障。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农村房屋买卖看似便宜,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没有权属证明的“便宜房”,可能是最贵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