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老人手写遗嘱地址写错,但房子就那一套,法院支持继承|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秀兰与丈夫李国栋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建军、次女李红霞、三子李卫东、四子李志刚。

 

李明系李建军之子,为李秀兰的孙子。

 

2020年,李秀兰所在村落启动拆迁,其与女儿李红霞、女婿张立新、外孙女李思琪作为共同被安置人,共获得三套回迁安置房。

 

同年11月14日,四人签署《家庭内部协议》,明确约定:

 

一套一居室归李秀兰;

一套二居室归李思琪;

一套三居室归李红霞夫妇。

2021年1月,李秀兰与甲公司签订《回迁房临时买卖协议》,正式认购一号房屋(一居室),并完成收房、装修、实际入住。

 

2021年2月4日,李秀兰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的情况下,同时订立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内容完全一致: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目前未办理产权证),由我孙子李明一人单独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主张权利。”

2023年10月,李秀兰去世。李明向李红霞出示遗嘱及立遗嘱全程录像,表示接受遗赠,但李红霞拒绝配合,并质疑遗嘱效力。

 

李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的全部权益由其继承。

 

李红霞、张立新、李思琪共同辩称:

 

家庭协议是“被逼签署”;

遗嘱中房屋地址有一处缺少字,应属无效;

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不规范,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李建军、李卫东、李志刚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出庭答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坐落于回迁小区的一号房屋(具体位置以行政机关登记为准)的全部财产权益,由李明依法继承。

 

三、法院说理

 

《家庭内部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主张“受胁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协议签订已逾三年,远超法律规定的1年撤销权除斥期间,法院不予采信。

一号房屋确属李秀兰个人遗产:

 

协议明确分配 + 实际签约购房 + 全程占有使用,足以认定该房屋权益归属李秀兰,为其合法遗产。

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

代书遗嘱:由一名见证人代书,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李秀兰及全体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每一页均有李秀兰及两名见证人亲笔签名和日期,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地址中一处遗漏字,结合上下文、房屋唯一性及实际坐落,法院认定为明显笔误,不影响遗嘱效力。

受遗赠人已依法及时主张权利:

 

李明在李秀兰去世后60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程序合法,视为有效接受。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被逼签协议”不能只靠嘴说:

 

撤销民事行为需在1年内起诉并举证胁迫事实,否则法院一律按有效处理。

代书+打印遗嘱可双轨并行:

 

只要见证人≥2人、全程参与、逐页签字,多份遗嘱内容一致即构成“双重保障”。

地址笔误≠遗嘱无效:

 

法院会结合房屋唯一性、拆迁档案、实际占有等综合判断,书写瑕疵可补正。

接受遗赠必须“60日内表态”:

 

可通过书面通知、公证、起诉等方式,沉默即视为放弃!

回迁房虽无产权证,权益仍可继承:

 

只要有拆迁协议、购房合同、交房凭证,法院即可判决“继承相应财产权益”。

⚠️ 温馨提示:若您持有老人遗嘱却遭亲属阻挠,请务必在60日内采取法律行动,并保存好立遗嘱全程录像、见证人联系方式等关键证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