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2年8月,赵文博参加由甲公司组织的“两天一夜免费看房团”,被带到辽宁省某楼盘。在销售人员引导下,当日与郑建国(房屋登记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2.1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1.49㎡)。
合同约定:
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
9月3日前再付10万元;
9月15日前付清尾款20.1万余元;
若逾期付款超7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已付房款不予退还。
赵文博共支付12万元(含定金2万元),但未支付尾款。
签约后,他发现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截至2073年,实际剩余约50年,并非销售人员所称“70年产权新房”。
2022年10月9日,赵文博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家人说我被骗了,我不想要了”,并同意对方转售。
此后,郑建国于2023年8月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
赵文博遂起诉,请求:
解除合同;
由郑建国与甲公司共同退还12万元及利息。
郑建国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赵文博违约,12万元不应退还。
甲公司未答辩。
二、裁判结果
确认赵文博与郑建国于2022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郑建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赵文博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8月15日起算);
驳回赵文博对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赵文博构成违约,但因郑建国已将房屋转售且无实际损失,仅没收2万元定金,其余10万元应退还。
三、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买方反悔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赵文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地看房、签约时应自行核实产权信息,不能以“被误导”为由免责。
销售人员称“70年产权”不构成欺诈
房屋土地使用权至2073年,确属70年住宅用地(自2003年起算),销售人员解释虽有模糊,但未虚构事实。且合同明确写明出卖人为个人郑建国,非开发商,赵文博应知是二手房。
买方主动放弃购房,构成根本违约
赵文博在2022年10月9日明确表示“不想要了”,且拒不支付尾款,已触发合同解除条件,郑建国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过高可调整,适用“定金罚则”更公平
合同约定“违约即没收全部已付款”显失公平。鉴于郑建国已将房屋顺利转售,无实际损失,法院酌情仅没收2万元定金,其余10万元应退还,并自转售后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中介公司不承担退款责任
甲公司仅为居间方,未收取房款,也非合同相对人,赵文博要求其连带退款无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免费看房团”是营销套路,务必保持警惕
此类活动常以“低价”“70年产权”“开发商直售”为噱头,实则销售已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二手房。签约前务必查验:
不动产权证权利人是谁?
土地使用权起止时间?
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
合同写“不予退还款项”≠真能全扣
即便合同约定“违约不退钱”,若守约方无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仅支持定金罚则(不超过总价20%),超出部分应退还。
口头承诺不算数,一切以书面为准
销售人员说“这是新房”“70年产权”,但合同写的是“郑建国出售”,你就买了——法院只看合同主体和产权登记,不会采信口头宣传。
反悔要趁早,拖得越久损失越大
赵文博在签约1个月后就明确表示不要,法院才酌情少扣款。若拖延数年,开发商可能主张租金、贬值等损失,违约金可能远超定金。
中介不是合同当事人,难追责
除非中介直接收款或伪造材料,否则仅提供居间服务,不承担买卖合同责任。维权应聚焦出卖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购房者: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低价买房”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销售陷阱。签约前务必查清产权性质、出卖人身份、土地年限,切勿因一时冲动签下高额合同。一旦反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