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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中途做饭没全程在场?北京房产律师: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王建民系兄妹,另有一妹王建英(2010年因车祸去世),王建英育有一子一女(即外甥、外甥女)。父母王父、王母于2015年因北京新机场项目拆迁,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一号房屋(大兴区),登记在王父名下。

 

2015年10月11日,王父、王母共同签署一份手写遗嘱,载明:“……新机场搬迁分得的一号房屋赠与儿子王建国继承所有,我俩的一切生老病死由王建国负责。”遗嘱由王父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王父、王母签名及手印,并有两位亲戚宋鹏周刚作为见证人签字。

 

王母于2016年去世,王父于2021年去世。此后,王建国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

王建民同意原告诉求;但王建英的子女(外甥、外甥女)提出异议,认为:

遗嘱中“王母”签名非本人所写,系王父代签;

见证人证言矛盾,且一人称王母不在场;

遗嘱有涂改(“儿子儿媳”改为“儿子”),涉嫌篡改;

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件审理中,外甥、外甥女申请对遗嘱笔迹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多次催缴后拒不支付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父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号房屋相关权利由王建国继承。

 

法院说理

 

1. 适用法律明确:

遗嘱订立于2015年,应适用《继承法》,而非《民法典》。

 

2.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系王父、王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所得,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均有权处分。

 

3. 遗嘱形式符合“共同自书遗嘱”特征:

虽由王父执笔,但内容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落款有二人签名及手印;

结合历史卷宗(如2011年调解案中王父曾代王母签字),可认定“代签”系家庭惯常做法;

农村高龄老人不识字、由配偶代签并按手印,符合生活实际。

 

4. 代签不等于无效:

法院认为,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代另一方签名,只要能证明系其真实意愿(如按手印、长期行为模式),即应认可效力。

 

5. 修改不构成篡改:

“儿媳”改为“儿子”仅是对受益人范围的限缩,未改变“由儿子继承”的核心意愿,且修改处无证据显示系事后伪造。

 

6.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外甥、外甥女质疑签名真实性却拒付鉴定费,视为放弃举证,应承担败诉风险。

 

7. 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

无证据表明立遗嘱时存在胁迫、欺骗或丧失行为能力情形,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

 

1. 农村家庭遗嘱重“实质”轻“形式”:

法院在认定高龄、文化程度低的老人遗嘱时,更注重是否反映真实意愿,而非机械要求每字亲签。

 

2. 代签+手印是常见有效组合:

若配偶代签并加盖手印,且有历史行为佐证(如过往文件也由其代签),通常可被采信。

 

3. 质疑遗嘱需举证:

仅口头质疑签名真实性远远不够,必须通过鉴定等手段提供证据。拒交鉴定费=放弃抗辩。

 

4. 回迁房虽未办证,合同权利可继承:

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不影响继承,继承人可直接主张《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

 

5. 修改遗嘱要谨慎,但不必过度恐慌:

对非核心条款的合理修正(如删减非必要受益人),只要不违背立遗嘱人本意,一般不影响整体效力。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涉及拆迁安置房、农村宅基地等特殊财产的继承,建议尽早通过书面遗嘱明确分配方案。若老人不识字,可采用“自书主文+代签+手印+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模式,并全程录像留存,最大限度避免日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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