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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6日,张伟与林芳(双方曾为恋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伟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以130万元价格出售给林芳。当日,房屋即完成过户至林芳名下。
张伟称: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因林芳母亲要求“男方须在京有房”,他本想直接赠与,但因税费过高,遂采用“买卖”形式过户,林芳实际未支付购房款。
林芳则称:双方早年曾恋爱,此次过户是对多年感情的补偿,且她已于2022年8月11日转账150万元作为房款(高于合同价),并另行支付16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2023年4月,张伟得知林芳已于2022年11月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在婚后仍向其索要生活费。张伟认为自己受欺骗,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房屋。
林芳提起反诉,要求张伟返还166万元(含150万元房款+16万元税费)。
经查:
一号房屋2009年登记在张伟名下,单独所有;
签约时市场价约320万–380万元,合同价仅为130万元;
林芳转账150万元后,张伟交付价值100万元的黄金,称系“返还房款”;林芳称黄金为赠与;
双方恋爱关系于2022年9–10月结束;
张伟曾就“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后以“无犯罪事实”撤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号判决):
一、撤销张伟与林芳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林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回张伟名下;
三、林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
四、张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林芳66万元(含50万元房款 + 16万元税费)。
法院说理
1. 合同构成“显失公平”:
主观上,双方为恋人关系,张伟存在以结婚为目的低价处分房产的动机;
客观上,合同价13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至少320万元),差幅超60%;
结合恋爱关系短期内破裂、林芳迅速与他人结婚等情节,足以认定张伟在非理性状态下作出重大财产处分,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情形。
2. 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
张伟在知悉林芳结婚后一个月内即报案,并于一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合法有效。
3. 合同撤销后应双向返还:
房屋应返还张伟,林芳须配合过户并腾退;
林芳支付的150万元中,100万元已通过黄金返还(林芳未能证明系赠与),剩余50万元应由张伟退还;
16万元税费属交易成本,合同撤销后张伟应返还。
4. “赠与”主张缺乏证据:
林芳称100万元黄金为赠与,但未提供张伟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1. “以结婚为名”的房产处分风险极高:
法律不承认“彩礼房”概念。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大额财产赠与或低价转让极易被认定为附条件民事行为,条件未成就时可撤销。
2. “假买卖真赠与”不可取:
为避税采用买卖形式过户,一旦关系破裂,对方可能主张真实交易,导致维权困难。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如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3.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用途:
林芳虽转账150万元并备注“房款”,但因价格畸低,法院仍综合全案否定“真实买卖”性质。单纯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性。
4. 黄金、现金等非银行支付难举证:
张伟称以现金返还部分款项,但因无凭证未被采信。涉及大额财产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书面说明。
5. 及时维权是关键:
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对方另结新欢、否认关系后,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恋爱期间涉及房产过户、大额赠与、共同出资等行为,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性质(赠与/借贷/共同投资)、附条件条款及违约后果。切勿因“信任”省略法律保障,否则极易“人走房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