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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分家后卖了一套房,现在又说分家无效?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女士(化名)与丈夫王强(化名)于1992年结婚。王强有两位哥哥——王明、王亮(均为化名),三人系亲兄弟。
上世纪80年代,父母在村中购得两处相邻宅院:前院(后称“一号房屋”)和后院(后称“二号房屋”)。1993年,当地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二号房屋”所在宅基地被登记在王强名下。

李女士称:早在1991年,父母就已口头分家,王强分得“二号房屋”,大哥分得村西一套房,二哥分得“一号房屋”。此后大家按此居住,相安无事。

然而,2003年,在母亲主持下,三兄弟又签署了一份《分家单》,内容为:

村西房屋归大哥;

“一号房屋”(前院)归王强;

“二号房屋”(后院)归二哥王明。

该分家单由母亲作为主持人,两位族亲见证,三兄弟签字,但李女士未签字,也未到场。此后,王明一家长期居住在“二号房屋”,并对原有老房多次翻建、重建。

2024年,李女士提起诉讼,主张:

2003年《分家单》未经其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要求将“二号房屋”恢复原状;

返还登记在王强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王强当庭表示支持妻子诉求。但两位哥哥坚决反对,指出:

1991年并无正式分家;

2003年分家是全家共识,李女士知情且从未异议;

王强夫妇曾依据该分家单,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大哥;

多份生效判决已确认分家单有效,“二号房屋”归王明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号房屋”原系父母出资购买,非李女士与王强婚后共同财产; 

李女士婚前该房屋已存在,其从未取得所有权; 

2003年《分家单》系家庭内部对父母财产的分配,不构成无权处分; 

分家单符合农村习俗,已实际履行二十余年,且有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其效力。

最终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分家行为≠普通合同
农村分家是家庭内部对父母财产、赡养等事项的整体安排,具有复合性,不适用一般合同无效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应尊重其效力。

 

 

配偶未签字不影响分家效力
在传统农村习俗中,兄弟分家通常由男性子嗣参与签字,配偶虽未署名,但若长期知情且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接受。

 

 

李女士对房屋无权利基础
涉案房屋系王强婚前由父母购置,即便登记在其名下,也不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从未出资、建房或居住,无权主张物权。

 

 

既判力与诚信原则
王强此前在多起诉讼中明确承认分家事实,并据此出售“一号房屋”。现又否认分家效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宅基地登记≠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某人名下,不代表地上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房屋权属需结合出资、建造、分家等综合判断。

 

 

“分家单”虽无配偶签字,也可能有效
尤其在2000年代以前的农村,分家多依习俗进行。若配偶长期知情、未异议,且家庭已按协议履行多年,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

 

 

不要轻信“名字在红本上就是你的”
很多村民误以为宅基地证写谁名,房子就是谁的。实际上,父母建房、子女分家、兄弟互换等情况极为常见,需结合历史事实认定权属。

 

 

重大财产处分,务必保留证据
若对分家有异议,应在当时提出;若多年后反悔,又无新证据,很难推翻已履行多年的家庭协议。

 

 

重复起诉难获支持
本案涉及的房屋权属问题,已多份生效判决中确认。再以相同理由起诉,可能构成“一事不再理”。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农村房产纠纷,表面是“一张纸”,背后是几十年的家庭关系与生活事实。处理此类案件,法律要讲,人情也要懂,但最重要的是——尊重历史,尊重履行,尊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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