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日,王先生(化名)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签订《认购合同》,约定:
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项目的一号房屋;
建筑面积90.87平方米,单价4.1万元/㎡,总价372.567万元;
王先生一次性付清全款;
甲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网签并交付房屋。
签约前,王先生为筹集房款,已于2016年12月出售了自己名下唯一住房。签约当日,他如约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开具收据。
然而,甲公司始终未办理网签,也未交房。多年催促无果后,王先生才得知真相:所谓“90.87㎡的一号房屋根本不存在!该房号实际对应的是187.86㎡的大户型,因规划调整未获批准,小户型无法分割建设。
甲公司提出:“你可以选其他房,但要按现价8万+/㎡重新计价。”王先生无法接受,遂起诉请求:
1. 解除《认购合同》;
2. 返还购房款372.567万元及利息;
3.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24万余元(按住建委备案均价87676元/㎡计算)。
甲公司辩称:同意解除,但认为自身无根本违约,且当前房价下跌,不应按高价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确认双方《认购合同》于2025年2月16日解除;
2. 甲公司返还王先生购房款372.567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的利息;
3. 甲公司另行赔偿王先生损失372.567万元(相当于购房款100%)。
法院说理
法院从三方面认定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一、《认购合同》合法有效
虽签约时预售许可证已过期,但甲公司于2020年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王先生具备购房资格;
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内容,依法有效。
二、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承诺交付的90.87㎡房屋在物理上不存在,且因规划未获批,客观上无法履行;
逾期交房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
提出“加价换房”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王先生有权拒绝;
导致王先生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三、损失赔偿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第十三条明确:若房屋不能交付,开发商应退还全款并支付100%违约金;
王先生主张按8.7万元/㎡计算差价,但法院查明:
当前市场低迷,同项目房屋6万元起拍仍流拍;
若按备案价赔偿,将显著加重开发商负担,显失公平;
故法院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100%违约金条款,判赔372.567万元,足以弥补损失。
此外,因王先生自付款之日起资金被长期占用,利息损失独立于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1. “认购合同”不是草稿:只要包含房屋坐落、面积、价格、付款、交付等核心条款,即视为有效买卖合同。
2. 预售证过期可补救:若后续取得现售备案或产权大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3. 虚构户型=根本违约:承诺的房屋若在物理或法律上无法存在,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4. 违约金优先于差价索赔:合同已有明确违约金条款的,法院通常优先适用,避免过度赔偿。
5. 利息与违约金可并存:购房款被长期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不因违约金支付而免除。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购买期房或认购房时,请务必:
核实所购房屋是否在规划图纸和测绘报告中真实存在;
要求开发商提供户型图、楼栋编号、预测绘面积等书面材料;
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交房、面积不符、无法交付的违约责任;
若多年未交房,切勿被动等待,应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本案再次证明:开发商不能以“规划变更”为由逃避合同义务,诚信履约是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