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9年,陈先生(化名)有意购买位于北京某高端住宅项目的一号房屋。经现场看房后,与W公司(化名)达成购房意向。因该项目系甲公司受W公司委托定向开发,W公司称“手续尚在完善”,但为锁定房源,陈先生同意先行付款。
2019年6月25日,陈先生向W公司支付4797万余元;
2020年11月24日,再付120万元,总计支付房款及车位款4917万余元,已全部付清。
2019年12月17日,甲公司向陈先生交付一号房屋,陈先生入住至今。
2022年1月4日,陈先生与W公司补签《商品房买卖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总价4863万余元,另购两个车位54万元;
双方确认房屋已完成精装修,具备交付条件;
约定后续将与甲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
然而,双方始终未能完成网签和过户。原因在于:一号房屋早在2016年即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并设有多项抵押,抵押权人为乙银行。虽乙银行曾于2020年10月向房管局出具《同意抵押房屋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声明》,明确包含一号房屋,但因甲公司未就该套房屋单独取得“同意销售函”,导致无法网签。
2022年,乙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整栋楼。陈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一号房屋,确认其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
此后,陈先生起诉甲公司、W公司及乙银行,请求:
1. 办理一号房屋过户;
2. 乙银行注销抵押登记;
3. 赔偿保全保险费39343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乙银行于15日内注销一号房屋上的全部抵押登记;
2. 甲公司与W公司于抵押注销后15日内共同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3. 甲公司与W公司支付陈先生保全保险费39343元。
法院说理
法院从四个维度支持原告诉求:
1.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虽未签订网签合同,但《商品房买卖协议》+付款凭证+交房行为,已构成完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W公司作为委托方、甲公司作为开发方,均应承担合同义务。
2. 原告系适格商品房消费者
陈先生名下无其他住房,购房用于居住,且已付全款、实际占有,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保护要件,享有物权期待权,可排除抵押权执行。
3. 银行同意销售即放弃物上追及权
乙银行出具《同意销售声明》,表明其认可在抵押状态下销售房屋。一旦房屋售出、价款实现,抵押权效力仅及于售房款,不得再追及房屋本身。故其拒绝注销抵押无法律依据。
4. 过户障碍已消除
执行异议之诉终审判决已排除查封障碍;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多年。开发商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过户,构成违约。
5. 保全保险费属合理维权成本
因被告拒不履约导致诉讼,原告为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律师提示
1. “全款+入住”是维权有效证据:即使未网签、未过户,只要付款凭证齐全、长期实际占有,法院通常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2. 银行“同意销售”等于放行: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销售文件后,不得再以抵押为由阻碍过户,其权利仅限于售房款。
3. 关联公司代收房款有效:在定向开发、委托销售模式中,购房款支付给委托方(非开发商)不影响合同效力。
4. 执行异议之诉是关键突破口:若房屋被查封,务必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是确权前置程序。
5. 维权成本可追偿:因对方违约导致的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可依法要求赔偿。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购买抵押房或定向开发房时,务必:
要求开发商或委托方提供银行同意销售的书面文件;
保留全部付款凭证、交房验收记录、物业缴费单据;
若长期无法过户,切勿等待,应在交房满一年后及时起诉主张过户。
本案证明:法律保护真实购房者,哪怕流程有瑕疵,只要实质履行到位,权利终将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