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张先生(化名)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办公性质),总价342万余元。其中首付款172万余元由张先生直接支付,剩余170万元通过乙支行办理商业贷款支付,甲公司为保证人。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在张先生完成交房及提交过户资料、税费后的720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如逾期未办证,张先生可在720日期满后30日内书面申请退房,否则视为放弃退房权。
2019年8月,张先生完成交房手续并缴纳契税97,840.63元、印花税1,712.2元,甲公司开具全额房款发票。但截至2025年,甲公司仍未取得项目大产权证,无法为张先生办理转移登记。
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与甲公司的购房合同;
解除与乙支行的贷款合同;
甲公司返还全部已付房款、贷款本息、契税印花税,并赔偿利息损失。
甲公司辩称:退房期限已过(应于2021年提出),且房屋已交付使用,不应解除合同。
乙支行则主张:贷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北京仲裁委管辖,法院无权审理;且贷款正常还款,不应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确认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于2025年1月2日解除;
2. 确认张先生、甲公司与乙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于2025年1月2日解除;
3. 甲公司十日内返还张先生首付款172万余元及利息(按LPR自2019年8月23日起算);
4. 甲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截至判决生效日);
5. 甲公司向乙支行支付剩余未还贷款本息;
6. 甲公司退还契税、印花税共计99,552.83元。
法院说理
一、法院有权一并审理购房与贷款合同纠纷
虽然贷款合同约定仲裁,但本案中购房合同是贷款合同的基础,二者高度关联。为避免裁判冲突、提高效率,法院对两合同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二、虽过合同退房期,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院认为,甲公司逾期办证已超三年,至今无明确办证时间表,导致张先生长期无法取得产权,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尽管合同约定“30天内退房”,但该条款仅限制约定解除权,不影响张先生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行使法定解除权。继续履行将造成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形成“合同僵局”,故支持解除。
三、贷款合同因基础合同解除而同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若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乙支行虽正常放款,但贷款用途已落空,故贷款合同亦应解除。
四、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系甲公司违约所致,其应返还全部已收款(含首付款、贷款、税费),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已还贷款本息由甲公司补偿给张先生,未还部分由甲公司直接清偿给银行。
律师提示
1. “30天退房”条款≠永久放弃权利:即使错过合同约定的退房窗口,只要开发商持续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仍可依法解除。
2. 办公类房产风险更高:非住宅类项目常因规划、验收等问题难以办证,购房前务必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大产权”条件。
3. 契税由开发商代收≠可挪用:开发商代收税费后未用于办证,属于严重违约,应全额退还。
4. 贷款合同可随购房合同一并解除:无需单独起诉银行或走仲裁,法院可依职权一并处理。
5. 起诉即视为解除通知:在诉讼中主张解除合同的,以对方收到起诉材料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购买商办类房产务必谨慎!签约前查验项目是否已取得初始登记;交房后密切跟踪办证进度。一旦发现开发商长期拖延,应及时取证(如监管意见书、沟通记录),并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房财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