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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认房屋份额,原告求实物分割六间房,被告拒分,北京房产律师:法院支持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前期诉讼背景:

原告:王敏、王军、王芳(三人系亲属关系);被告:赵磊。

前期析产继承纠纷:王敏、王军、王芳曾以 “分家析产、法定继承” 为由,将赵磊、王浩诉至法院,主张分割 “北京市顺义区 1 号宅院”(以下简称 “1 号宅院”)的房屋权益。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敏、王军、王芳对 “1 号宅院内北数第一排一层六间房屋”(以下简称 “涉诉六间房”)各享有 1/8 的产权份额;同时认定 “被继承人王建国(生前留有遗嘱,载明其遗产均由赵磊继承)” 的其他房屋权益与三原告无关,驳回三原告其他诉求。赵磊、王浩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B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 A 号、B 号判决均已生效。

本案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王敏、王军、王芳诉求:①确认涉诉六间房 “东数第一间” 归三人共有(不要求区分内部份额);②确认涉诉六间房 “东数第二间” 由三人与赵磊按份共有,具体份额由法院判定。理由是:涉诉六间房目前均对外出租,原、被告均未在此居住,户口也未登记在该房屋内;实物分割后便于各自管理使用,可减少后续矛盾。

被告赵磊答辩:不同意分割。①主张 A 号判决仅确认三原告各有 1/8 的份额,未明确 “哪间房屋对应哪份份额”;②虽 A 号、B 号判决已生效,但自己仍不服,正申请抗诉;③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事实:

法院现场勘验确认:1 号宅院内北数第一排一层的六间房屋,进深一致;其中 “东数第一间” 宽度为 4.15 米,其余五间(含东数第二间)宽度均为 2.7 米;每间房屋均配套卫生间与厨房,具备独立使用条件。

二、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1 号宅院内北数第一排一层房屋的 “东数第一间”,归原告王敏、王军、王芳共同所有(三人不区分内部份额);

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1 号宅院内北数第一排一层房屋的 “东数第二间”,归原告王敏、王军、王芳与被告赵磊按份共有;其中王敏、王军、王芳各享有 3/10 的产权份额,赵磊享有 1/10 的产权份额。

三、法院说理

共有物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无约定不得分割的,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达不成分割协议,且不动产可分割、分割不减损价值的,应实物分割”。

本案中,涉诉六间房的产权份额已由 A 号、B 号生效判决确认(三原告各占 1/8),双方未约定 “不得分割”,且六间房屋均具备独立厨卫,实物分割后可正常使用、不减损整体价值,三原告的分割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

分割方案的合理性考量:

“物的利用效率” 出发:涉诉房屋均对外出租,实物分割后三原告可直接对 “东数第一间” 行使完整所有权(如自主出租、管理),对 “东数第二间” 按份额行使权利,避免因 “份额模糊” 导致的管理冲突,符合 “减少矛盾、方便使用” 的实际需求。

“份额与面积匹配” 出发:生效判决确认三原告共占 3/8(1/8×3)的总份额,结合房屋面积(东数第一间略宽,其余五间均等),酌定 “东数第一间” 归三原告共有(覆盖其部分份额),“东数第二间” 按 “三原告各 3/10、赵磊 1/10” 分割(剩余份额对应),既兼顾了份额比例,也考虑了房屋实际使用价值的均衡。

对被告抗辩理由的回应:

赵磊主张 “A 号判决未明确房屋对应份额”:生效判决虽未实物分割,但已确认三原告的产权份额,“份额确认” 是 “实物分割” 的基础,现三原告请求实物分割,符合共有物分割的程序逻辑,该抗辩理由不影响分割请求的成立。

赵磊主张 “正申请抗诉”:抗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力,A 号、B 号判决已确认三原告的份额权益,抗诉期间不停止对共有物的合法分割,故该抗辩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法院结合法律规定、房屋实际状况及当事人需求,作出上述实物分割判决,既保护了按份共有人的合法分割权,也兼顾了物的利用效率与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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