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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继承,房地产律师:协商房屋归属 + 法定继承,法院出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李建国(已故,2022 年 11 月 4 日去世)与赵兰(本案被告之一)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李伟(本案原告之一)、李强(本案被告之一)。李伟与张敏(本案原告之一)系夫妻关系,李娜(本案原告之一)系二人之女。

2006 年,李建国名下农村宅院拆迁,拆迁安置人口共 6 人:李建国、赵兰、李伟、张敏、李娜、李强,每人享有优惠面积 45㎡、调剂面积 9㎡。拆迁后共选购四套回迁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其中四号房屋 2010 年以李伟名义出售给案外人,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且由其居住使用;一号房屋登记为李建国、赵兰共同共有,由赵兰、李伟居住;二号房屋登记为李建国、李伟共同共有,由张敏、李娜居住。本案仅处理一号、二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问题。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李伟、张敏、李娜起诉主张:①判令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②判令二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理由:①6 人均为拆迁安置人,回迁房分配经多次协商未果;②李建国 2022 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应依法处理;③三原告内部不要求区分房屋份额,同意将自身拆迁指标及继承份额折算至目标房屋,认可三号房屋归李强所有,不主张相关补偿。

被告抗辩意见

(1)赵兰抗辩:同意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要求确认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若涉及李建国的遗产份额,主张依法继承;认可三号房屋归李强所有,不追究其多得面积的补偿。

(2)李强未到庭,接受法院询问时抗辩:①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拆迁前常看望父母,父母看病亦有照料,不认可 “未尽赡养” 的说法;②不清楚四号房屋出售事宜,未分得卖房款,主张该房屋使用的是三原告的拆迁指标;③不认可原告诉求,要求依法分割李建国在一号、二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④主张三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其所有。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拆迁与选房情况:①2006 年甲公司与李建国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确认 6 名安置人口及各自指标;②2009 年三轮选房:一号房屋占用李建国、赵兰、李伟部分指标;二号房屋占用李伟、李娜、张敏部分指标;三号房屋占用张敏、李强部分指标;四号房屋使用剩余指标,2010 年由李伟出售,赵兰知情且同意,李强称不知情;③房屋登记:一号房屋(李建国、赵兰)、二号房屋(李建国、李伟)、三号房屋(李强)。

(2)赡养情况:李伟、张敏、李娜及赵兰主张李伟对李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李强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李强不予认可,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3)各方协商意见:三原告与赵兰一致同意:三号房屋归李强所有,不主张补偿;一号房屋归三原告,二号房屋归赵兰,互不追究面积差额补偿。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归原告李伟、张敏、李娜所有;

位于北京市的二号房屋归被告赵兰所有;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遗产范围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先分出他人财产。本案中:

(1)李建国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兰(配偶)、李伟(子女)、李强(子女);

(2)李建国作为拆迁安置人,享有 45㎡优惠面积 + 9㎡调剂面积 = 54㎡拆迁指标,该指标已转化为回迁房份额,属于其遗产范围;一号、二号房屋登记有李建国名字,其中对应其指标的份额为遗产,其余部分为其他安置人的合法财产。

2. 继承人份额与房屋归属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结合房屋实际居住、各方协商意见及权益保障综合判定。本案中:

(1)关于赡养主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强是否尽赡养义务,故不支持 “李强少分或不分遗产” 的主张,李建国的 54㎡指标由赵兰、李伟、李强平均继承(各 18㎡);

(2)拆迁指标已转化为四套房屋,四号房屋已出售且赵兰同意,三号房屋归李强所有已达成共识;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一号房屋由三原告相关人员居住,二号房屋由赵兰居住),及三原告与赵兰的协商意见(互不追究补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妥善解决纠纷;

(3)综合安置指标归属、遗产继承、各方意愿及居住现状,确认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二号房屋归赵兰所有,既保障了各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减少纠纷” 的原则。

3. 程序问题处理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但仍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强未到庭但明确主张三号房屋所有权及遗产继承权,三原告与赵兰已同意三号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确认,确保其继承权未被剥夺,符合程序正义。

4. 协商意见的效力认定

三原告与赵兰就房屋归属及面积补偿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李强的合法权益(三号房屋已归其所有,遗产份额已通过平均继承保障),故法院予以采信,据此确定房屋归属,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高效解决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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