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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六兄妹诉分父母房屋,妹妹主张尽孝多,法院判她继承 25%、其他人各 15%!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核心事实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3 年 10 月 21 日去世)与王丽(2021 年 11 月 3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原告张华(本案原告)、被告张莉、张敏、张娟、张涛、张琳(本案五位被告)。张建国与王丽生前未留有遗嘱,二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即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目前由张敏居住使用。因涉案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张华与五位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张华遂提起诉讼。

(二)涉案房屋继承争议核心

各方对涉案房屋属于张建国、王丽夫妻共同遗产及按法定继承处理无异议,但对具体继承份额及房屋处置方式存在分歧:

原告张华:主张六名子女平分遗产,每人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张莉:同意法定继承,主张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不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可选择份额或折价款,若各方达成一致,同意共同出售房屋后分割房款;

被告张敏:主张多分份额,理由为多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照顾日常起居、求医问药),且张建国晚年重度失能期间赡养压力更大(提交购物截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佐证);另提及张建国生前有视频表明房屋由自己居住,故要求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他五位继承人分割;

被告张娟、张涛、张琳:认可张敏尽主要赡养义务,同意张敏主张的 “二分之一份额归张敏,剩余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余五人平分”;若无法按此分割,主张自身所得份额不应少于张华、张莉。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华诉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建国、王丽的遗产(即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六名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五位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张莉: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可选择份额或折价款,同意共同出售房屋;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敏:继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提交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娟、张涛、张琳:支持张敏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份额由其余五人平分;若无法实现,自身份额不少于张华、张莉;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王丽遗留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华、被告张莉、张娟、张涛、张琳各继承 15% 份额,由被告张敏继承 25% 份额。

四、法院说理

1.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的遗产属性与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张建国、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遗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张建国、王丽生前未留有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继承份额的分配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张建国、王丽虽有稳定退休收入,物质赡养需求较低,但二人晚年身体状况不佳(尤其是张建国重度失能),更需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张敏提交的购物截图、评估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常年与二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了照顾日常起居、陪同求医问药的主要责任,尤其在张建国重度失能期间,承受了更大的赡养压力,应认定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老爱亲风气的角度出发,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需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张敏予以多分;同时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宜过分悬殊。故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张敏继承 25% 份额,张华、张莉、张娟、张涛、张琳各继承 15% 份额,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对多尽赡养义务行为的鼓励。

综上,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作出上述裁判,平衡了各继承人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孝老爱亲行为的肯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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