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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遗嘱有见证 + 录像,被告称老人神志不清无证据,诉求遭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3 年 1 月 20 日去世)与李桂兰(2018 年 7 月 17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伟(2021 年 6 月 13 日去世)、长女张丽(被告)、次女张莉(被告)。张伟与刘芳(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长女张敏(被告)、次女张悦(原告)。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正房五间),1993 年 2 月 1 日《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土地使用者为张建国,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遗产。

(二)关键法律文书与房屋份额背景

2016 年调解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正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张伟所有;

2022 年调书:张伟去世后,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刘芳所有;

2022 年判决书:李桂兰去世后,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号房屋正房西数第四间、第五间的八分之五归张建国所有,张丽、张莉各享有八分之一,刘芳、张敏、张悦各享有二十四分之一。

(三)遗嘱与争议焦点

2022 年 9 月 28 日遗嘱:张建国在见证人赵刚、韩磊见证下立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含正房第四间、第五间的八分之五)由孙女张悦继承,归其个人所有,张悦负责本人的生老病死事宜”,同时有录像佐证,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争议点:张丽、张莉不认可遗嘱相关效力,称 “不清楚张建国是否受胁迫、录像人员不明,且诊断证明是 3 月出具、遗嘱是 9 月立,期间可能发生变故”,还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如购买墓地、办理后事);张悦称自己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提交照片、医疗费票据、宰牛费用等证据),张敏同意张悦的诉讼请求。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悦诉求

判令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正房五间)中西数第四间、第五间的八分之五份额归自己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张敏:同意原告张悦的诉讼请求;

张丽:不同意张悦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墓地是自己买的,老人后事衣物由自己和张莉办理,不认可遗嘱内容,怀疑录像有胁迫、在场人员不明”;

张莉:不同意张悦的诉讼请求,主张 “自己和张丽都赡养过老人,最后张悦不让进院,其他意见同张丽”;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正房五间)中的西数第四间、第五间的八分之五份额,由原告张悦继承所有。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遗嘱效力、受遗赠人义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 / 受遗赠表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要件)、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履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二)遗嘱效力认定

张悦提交的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赵刚、韩磊),且有录像佐证,符合 “代书遗嘱 + 录音录像遗嘱” 的法定形式要件;

张丽、张莉主张 “张建国可能受胁迫、头脑不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遗嘱及录像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虽诊断证明(3 月)与遗嘱(9 月)间隔半年,但无证据证明张建国 9 月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故该异议不成立。

(三)受遗赠人资格与义务认定

接受遗赠的及时性:张建国 2023 年 1 月 20 日去世,张悦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法院 2023 年 2 月 22 日收到起诉状)起诉,视为接受遗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生养死葬义务履行:张丽、张莉称自己尽了后事相关义务,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张悦未履行 “生养死葬” 义务;张悦提交的照片、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可佐证其履行了相应义务,故张丽、张莉的该项抗辩不成立。

(四)遗产份额确认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一号房屋正房西数第四间、第五间的八分之五份额属于张建国的个人合法遗产;张建国通过有效遗嘱将该份额遗赠给张悦,故张悦主张继承该份额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张悦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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