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样一起案例,男女双方1984年开始共同生活,1986年育有一子。男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3年,女方离家出走,后男女双方一直分居,儿子由男方独立抚养。后男方父母过世,2004年,男方父母单位房改,男方单独出资购买了父母遗留下的公房,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购买该房屋时间在女方离家、双方分居之后,自女方离家后双方再无经济来往,女方没有为购买房屋出资,也无法证明当年的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证明双方分居后有任何的经济混同行为,应认定该房屋由男方单独出资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