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义务,应当遗赠取得房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30

有这样一起案例,女士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子。第一任丈夫去世多年后,女士与另一男士再婚,后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8年,女士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儿子,但儿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女士随后找到前夫求助,与前夫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前夫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前妻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前妻去世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前夫。协议签订后,前夫依约履行义务直至前妻去世。前夫处理完前妻丧事后,依据《协议书》要求取得房屋,前妻儿子却主张母亲名下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前夫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前妻名下房屋。前妻儿子主张母亲前夫未尽心尽责履行合同义务,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其亲属、朋友照顾居多,母亲从签订协议至去世仅两个月,母亲前夫短短两个月就得到价值几百万的房屋,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继承人明显不公,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屋。但事实是前夫确实对前妻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且《协议书》并未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的照顾。法院最终认为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母亲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房屋,不能成立。前夫履行了《协议书》义务,依据协议约定可以取得前妻名下房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