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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签署的日期不全,为什么要认定遗嘱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9

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该规定,如果不是本人书写或日期不全,那自书遗嘱就被认定无效,背后立法逻辑有以下几点:    

第一、当各方发生遗产纠纷时,老人已经去世,他本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受到了欺诈、胁迫,这是难以考证的,死无对证。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活着,他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签订了合同,他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但是人去世了,他就无法行使了。要求自已亲笔书写,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被欺诈胁迫,你要是真想把遗产给谁,你就自已写,而不是由别人打印,让你签字。

第二、日期必须写全,因为要依据时间来判断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如果只注明2020年,对于有的老人,年初精神正常,年末可能就糊涂了,或者年初有神志不清的症状,但没有确诊,年末正式确诊有精神疾病了。那他这个2020年,到底算是正常时立的,还是糊涂时立的,这个是难以认定的。

第三、日期不全,还涉及多份遗嘱的冲突问题,因为老人可以立多份遗嘱,老人可以用后一份遗嘱取代前一份遗嘱,两份遗嘱都是20207月立的,但无法判断哪份在先,哪份在后,那到底哪份有效。实践中,很多老人也是墙头草,在儿子这个住,就立遗嘱给儿子,在女儿这住,就立遗嘱给女儿。等我死了,你们爱怎么打官司就怎么打去吧。

第四,从法律的价值导向来看,严格的形式要求,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规范立遗嘱,立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一些矛盾的发生,比如其他继承人看到遗嘱非常规范,打官司也很可能败诉,就不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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