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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立自书遗嘱,另一方立公证遗嘱,都给同一人,能合并执行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方主张父母生前留下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均明确房产由自己继承,且自己长期赡养父母、出资助购房产;另一方认可部分遗嘱效力,却要求分割房产份额。这场围绕北京西城房产的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叠加认定?长期赡养与出资行为是否影响继承结果?看完案例,多份遗嘱继承的法律逻辑将清晰呈现。

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陈贵(2014 年 12 月去世)与刘芳(2018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子:陈阳(原告)、陈峰、陈莉、陈敏、陈强(均为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仅五名子女。

房屋情况: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是陈贵、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2001 年 11 月登记在陈贵名下,建筑面积 50.77㎡,购房时陈阳曾出资资助。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点

陈阳的核心依据:

1999 年 6 月 24 日陈贵、刘芳的两份自书遗嘱,均载明 “买房时陈阳出资,死后一号房屋归陈阳掌管(即所有)”,有二人签字及按手印;

2007 年 1 月 29 日刘芳的公证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去世后由陈阳继承”,公证程序完整;

举证证明自己长期赡养父母:2000 年陈贵摔伤后,陈阳夫妻照料 12 年,2012 年送父母至敬老院后每周探望,2014 年陈贵去世后接刘芳回家同住至其去世。

被告抗辩:

陈强认可刘芳的公证遗嘱,但主张分割陈贵名下 20% 房产份额(即总房产 10%),第一次开庭认可自书遗嘱真实性,第二次开庭否认,却不申请笔迹鉴定;

陈峰、陈莉、陈敏均认可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真实性,同意一号房屋由陈阳继承,若遗嘱不成立则按法定继承。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认定,支持遗嘱继承

1.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立遗嘱处分

根据查明事实,一号房屋于陈贵、刘芳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陈贵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均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份额。

2. 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均有效,陈阳有权继承全部房产

自书遗嘱效力:1999 年的两份自书遗嘱,有陈贵、刘芳的签字及按手印,注明年月日,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陈强虽否认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且无其他证据推翻遗嘱,故认定自书遗嘱有效,陈贵名下 50% 份额由陈阳继承。

公证遗嘱效力:2007 年刘芳的公证遗嘱,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办理,明确将其名下 50% 份额留给陈阳,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要求,且各方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刘芳名下 50% 份额由陈阳继承。

赡养与出资的影响:陈阳长期赡养父母、出资助购房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进一步体现陈贵、刘芳将房产留给陈阳的真实意愿,不影响遗嘱效力,但可佐证遗嘱的合理性。

综上,一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均通过有效遗嘱指定由陈阳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贵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阳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多份遗嘱继承,3 个关键要点要掌握

1. 立多份遗嘱:确保形式合规,内容一致

若立多份遗嘱(如自书 + 公证),需保证每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签字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需经正规公证处办理);同时尽量保证内容一致,避免因内容冲突导致效力争议。本案中两份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统一,为胜诉奠定基础。

2. 面对遗嘱质疑:及时固定证据,主张 “举证不能” 后果

若亲属否认遗嘱真实性,需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必要时提交公证处存档材料、立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等佐证;若对方否认却不申请鉴定(如本案陈强),可主张其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效力。

3. 赡养与出资:留存证据,辅助印证遗嘱意愿

长期赡养父母或出资助购房产的,需留存护理费票据、医疗费支付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虽此类证据不直接决定遗嘱效力,但可辅助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强主张的合理性,减少争议。

综上,多份遗嘱叠加时,只要形式合规、内容统一,再结合赡养、出资等辅助证据,就能最大程度保障继承权,实现房产顺利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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