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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质疑自书遗嘱却拒绝鉴定,要承担不利后果吗?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继承中,“自书遗嘱真实性” 常是争议核心 —— 本案中,赵磊(原告,胜诉方)作为父亲赵贵的长子,依据父亲生前自书遗嘱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却遭异母姐赵芳、弟弟赵伟等以 “遗嘱假的、无视频见证” 抗辩。最终法院判赵磊全额继承房产,核心在于 “自书遗嘱合规 + 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为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案情介绍: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赵贵(2016 年 2 月去世)一生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王某(早年离婚)育有一女赵芳(被告);1953 年与孙某(2021 年 8 月去世)结婚,婚后育有四子赵磊(原告)、赵伟(被告),二女赵娟(被告)、赵琳(被告),后二人于 1966 年离婚,赵贵此后未再婚。赵阳(赵磊之子)未参与争议。

房屋情况:涉案 “一号房屋”2013 年 12 月登记在赵贵名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系赵贵此前承租的公房拆迁后,用拆迁款购买,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胜诉方赵磊的核心证据:2014 年 1 月 25 日赵贵自书遗嘱,内容明确 “因赵磊长期服侍自己,百年后‘一号房屋’归赵磊所有,他人不得干预”,落款有赵贵签字及日期,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

被告抗辩:① 赵芳、赵伟否认遗嘱真实性,称 “没见过遗嘱,无法确定是赵贵写的”,要求赵磊提供立遗嘱视频、见证人佐证;② 赵娟、赵琳前期同意赵磊诉求,后期当庭反悔,但未提出实质反证。

争议核心:赵贵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赵磊能否凭此继承 “一号房屋”?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点,锁定胜诉结果

1. 遗嘱效力:自书遗嘱合规,真实意愿可证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需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磊提交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形式要求 —— 内容清晰载明财产分配意愿,落款有赵贵亲笔签名及具体日期,且赵娟、赵琳前期已认可遗嘱真实性,足以初步证明是赵贵真实意思表示。

2. 举证责任:被告不鉴定 + 无反证,承担不利后果

赵芳、赵伟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明确释明后,仍拒绝申请 “赵贵笔迹司法鉴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如赵贵其他笔迹样本、证人证言等)证明遗嘱系伪造或非赵贵意愿。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二人无法推翻遗嘱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同时,“一号房屋” 登记在赵贵名下,系其用拆迁款购买的个人财产,属于合法遗产,可按遗嘱直接由赵磊继承,无需分割。

三、裁判结果:赵磊全额继承 “一号房屋”

被继承人赵贵名下“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由原告赵磊继承所有。

四、律师建议:自书遗嘱继承,3 个关键避坑点

1. 立自书遗嘱:记牢 “亲笔写 + 签全名 + 标日期”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打印后签字),末尾需签完整姓名(避免昵称、简称),并标注具体 “年、月、日”(精确到日,防止多份遗嘱时无法判断先后)。若老人书写不便,可同步录制立遗嘱过程视频,明确 “遗嘱是自己写的、内容清楚”,进一步固定证据(如本案若有视频,可彻底打消被告质疑)。

2. 面对质疑:及时提出 “笔迹鉴定” 建议

若对方质疑自书遗嘱真实性,可主动向法院申请 “遗嘱人笔迹司法鉴定”,并提供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如书信、存折签字、病历等),通过专业鉴定结论佐证遗嘱真实性;反之,若对方拒绝鉴定,可主张其 “无证据推翻遗嘱,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本案赵磊的抗辩逻辑)。

3. 财产证明:提前留存 “房产归属证据”

继承限价房、拆迁房等特殊房产时,需提前收集房产登记证、购房款支付凭证(如拆迁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明房产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避免因 “财产性质争议” 影响继承(如本案中 “一号房屋” 的拆迁购房记录,直接证明是赵贵个人遗产)。

综上,自书遗嘱继承的核心是 “形式合规 + 证据充分”,只要遗嘱符合法定要求,且对方无有效反证,就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继承权,避免亲属间的不必要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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