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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复盘北京案件:继母主张均等分割被驳,尽孝子女获 75% 房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城市房屋法定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无效情形、夫妻共同财产拆分与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长子陈阳(化名,原告一,胜诉方)、次子陈峰(化名,原告二,胜诉方)凭借 “对父亲陈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证据,成功在法定继承中分别获得 “一号房屋” 40%、35% 的份额,驳回继母姜兰(被告一)、继子女陈雨、陈雪(被告二、三)“仅按均等份额分割” 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3 年 9 月去世)与张秀(已故,2012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陈阳(原告一)、次子陈峰(原告二);陈涛(已故,2021 年 3 月去世)系陈建国与前妻之子,姜兰(被告一)系陈涛第二任妻子,陈雨(被告二)、陈雪(被告三)系姜兰与前夫之女(随姜兰与陈涛共同生活)。张秀、陈涛去世前均未留遗嘱。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系陈建国与张秀婚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利瑕疵。

二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姜兰主张 “系陈涛名下宅基地拆迁所得,实际权属归自己与陈雨、陈雪”,已另案起诉(案号:C 号),本案暂不处理。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陈峰提交赡养证据、代书遗嘱(虽无效但佐证意愿) ,主张按法定继承多分一号房屋份额:

权利基础证据:提交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证,证明 “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张秀去世后 50% 份额为遗产,陈建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含继承张秀的部分)亦为遗产”。

赡养事实证据:提交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陈建国白血病治疗费用票据(陈阳支付超 80%,计数十万元)、护理记录(陈阳、陈峰轮流陪护,陈阳陪护时长占 60%)、居委会证明(载明 “陈建国晚年由陈阳、陈峰照料,姜兰未参与”),证明 “二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

遗嘱相关说明:提交陈建国 2023 年 9 月 2 日代书遗嘱(由陈琦代书,陈建国捺印,见证人陈柳、陈柏签名),内容为 “所有财产由陈阳继承”,虽因 “无亲笔签名、房屋信息非口述” 被认定无效,但主张 “遗嘱内容佐证陈建国意愿倾向于照料者”。

姜兰、陈雨、陈雪的抗辩:

份额主张:认可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主张 “陈阳、陈峰仅应各得 25%,陈雨、陈雪各得 25%(代位继承陈涛份额)”,否认 “陈阳、陈峰多尽赡养义务”。

权属异议:主张 “二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一号房屋分割应扣除‘陈涛应得份额’”,未提交证据佐证。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无效确认:代书遗嘱因 “陈建国未亲笔签名(仅捺印)、房屋门牌号非口述(由陈阳提供房本)”,不符合《民法典》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

赡养事实确认:陈阳提交的医疗费用、护理记录可证明 “多尽赡养义务”,姜兰无证据反驳,法院予以采信。

份额拆分基础: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秀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陈建国、陈阳、陈峰、陈涛各得 12.5%;陈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 62.5% 份额(50% 自有 + 12.5% 继承)按法定继承,由陈阳、陈峰、陈涛(代位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定继承中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拆分逻辑,法院最终支持陈阳、陈峰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情形):

形式要件缺失:代书遗嘱要求 “遗嘱人亲笔签名 + 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本案陈建国仅捺印未签名,且房屋门牌号系根据陈阳提供的房本填写,非陈建国口述,不符合 “时空一致性” 要求,遗嘱自始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

意愿佐证有限:虽遗嘱内容倾向陈阳,但因无效无法直接作为分配依据,仅可间接佐证 “陈建国对照料者的认可”,需结合赡养事实综合判断。

2. 一号房屋份额拆分清晰,尽孝多者多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多分遗产情形):

第一步:拆分张秀遗产:一号房屋 50% 份额为张秀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陈建国、陈阳、陈峰、陈涛各继承 12.5%,故陈建国共获 62.5% 份额(50% 自有 + 12.5% 继承),陈阳、陈峰、陈涛各获 12.5% 份额。

第二步:拆分陈建国遗产:陈建国 62.5% 份额为遗产,法定继承人为陈阳、陈峰(亲子)、陈涛(先于陈建国去世,由陈雨、陈雪代位继承)。因陈阳、陈峰尽主要赡养义务(陈阳支付大部分医疗费、陪护时间更长),符合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的规定,法院酌情确定:陈阳多分 10%、陈峰多分 5%,陈雨、陈雪共分剩余份额。

最终份额计算:陈阳共获 12.5%+(62.5%×40%)=37.5%(法院酌情调整为 40%),陈峰共获 12.5%+(62.5%×35%)=34.375%(法院酌情调整为 35%),陈雨、陈雪各获(62.5%×25%)÷2=7.8125%(法院酌情调整为 12.5%),符合 “一般均等、特殊多分” 的原则。

3. 姜兰的权属异议无依据,二号房屋另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判决):

姜兰主张 “二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拆迁协议等证据,且已另案起诉,为避免影响本案审理,法院对二号房屋暂不处理,待另案确权后再行分割,符合 “稳妥审理、避免矛盾”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位于某号的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阳继承 40% 份额,原告陈峰继承 35% 份额,被告陈雨、陈雪各继承 12.5% 份额;

驳回原告陈阳、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对 “二号房屋” 的分割诉求,待另案处理);

驳回被告姜兰、陈雨、陈雪的其他抗辩主张。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代书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代书遗嘱订立:严格把控 “形式要件 + 内容真实性”

形式合规优先:确保 “遗嘱人亲笔签名、代书人 / 见证人非继承人、内容全程口述记录”,避免 “捺印替代签名”“非口述补充信息” 等瑕疵,必要时同步录制视频,证明 “遗嘱人意愿与书写过程一致”。

及时补正瑕疵:若遗嘱人因疾病无法签名,需提前取得医院出具的 “无法书写” 诊断证明,并在遗嘱中注明原因,由见证人额外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2. 法定继承维权:重点留存 “赡养义务证据链”

医疗费用凭证:保存支付医疗费的发票、转账记录,标注 “为被继承人支付”,明确出资比例;

护理与生活证据:收集陪护记录、居委会 / 医院证明、邻居证言,证明 “照料时长与付出程度”;

对比举证:若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可提交 “未探望、未支付费用” 的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居委会证明),强化 “多分份额” 的合理性。

3. 多财产争议:区分 “确权与继承”,分案处理

优先处理无争议财产:对权属清晰的财产(如本案一号房屋)先行分割,避免因权属争议财产(如二号房屋)拖延审理;

积极应对另案确权:若对方就其他财产另案起诉,需及时参与诉讼,提交证据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 “缺席” 导致权属被错误认定。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法定继承均等为原则、尽孝多者多分为例外”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性至关重要,若遗嘱无效,需依托 “赡养事实” 等法定多分情形,依法主张合理份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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