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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代书遗嘱效力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张慧(化名,胜诉方)凭借与丈夫李建国(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结合对方提交的代书遗嘱形式无效的情形,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八分之五份额,驳回继子女李娜(化名)等人 “按遗嘱由李娜单独继承” 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李建国(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与张慧系再婚夫妻,1985 年 9 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建国与前妻孙兰(已故)育有三子女:长女李娜(被告一)、长子李阳(被告二)、次子李伟(被告三),三子女与张慧无抚养关系。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02 年 10 月李建国与甲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李建国与张慧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无争议,仅就继承份额存在分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张慧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反驳李娜等人提交的代书遗嘱:
张慧的证据与陈述:
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提交结婚证(1985 年 9 月)、《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2002 年 10 月),证明一号房屋系婚内购买,自己享有 50% 份额,剩余 50% 属李建国遗产;
遗嘱无效证据:指出李娜提交的代书遗嘱由李娜(继承人)亲笔书写,不符合 “代书人非继承人” 的法定要求,形式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李建国的遗产份额。
李娜等人的抗辩:
遗嘱有效:提交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代书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建国的份额由李娜继承”),主张遗嘱由李建国口述、李娜书写,李建国按手印确认,见证人出庭作证,遗嘱应属有效;
份额主张:李阳、李伟表示自愿将各自继承的份额赠与李娜,要求一号房屋中李建国的份额全部由李娜继承。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缺陷:代书遗嘱由继承人李娜书写,不符合《民法典》“代书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 的规定,虽有见证人签字,但代书人身份违法,形式要件缺失;
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一号房屋购买于张慧与李建国婚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慧享有 50% 份额,李建国仅对剩余 50% 享有处分权;
法定继承人范围:李建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张慧、子女李娜、李阳、李伟,共 4 人,无其他继承人。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支持张慧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李娜提交的代书遗嘱形式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身份违法:代书遗嘱的核心要求是 “代书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而本案中遗嘱由继承人李娜书写,李娜与遗嘱内容存在直接利益关联(自身为唯一继承人),不符合 “无利害关系” 的法定条件,即使有见证人出庭,亦无法补正代书人身份的违法性;
真实意愿无法确认:虽见证人称 “李建国口述、按手印确认”,但代书人系继承人,存在 “引导口述内容、影响真实意愿” 的合理怀疑,且无其他证据(如视频)佐证李建国的真实想法,故遗嘱整体无效,本案需按法定继承办理。
2.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慧先分得 50% 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份额分割基础:一号房屋系婚内购买,无特殊约定,故张慧先取得 50% 份额,剩余 50% 属李建国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法定继承份额分配:李建国的遗产(50% 份额)由 4 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慧、李娜、李阳、李伟)均分,每人各得 12.5% 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 12.5%)。
3. 李阳、李伟赠与份额不影响张慧权益,最终份额明确
赠与行为的效力:李阳、李伟自愿将各自继承的 12.5% 份额赠与李娜,属合法处分自身权益,法院予以认可,故李娜最终取得 12.5%+12.5%+12.5%=37.5% 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 3/8);
张慧的最终份额:张慧自身的 50% 份额(4/8)+ 法定继承的 12.5% 份额(1/8)=62.5% 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 5/8),符合 “夫妻权益优先 + 法定继承公平”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慧、被告李娜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慧占 5/8 份额,李娜占 3/8 份额;
驳回被告李娜、李阳、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再婚家庭房产法定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留存婚内购房证据,明确权益基础
证据留存关键: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婚内购买的房产需留存结婚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购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确保自身享有 50% 份额;
排除特殊约定:若对方主张 “房屋为个人财产”,需要求其提交书面财产约定,无约定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后续继承奠定权益基础。
2. 应对代书遗嘱:紧盯 “代书人身份”,及时主张无效
核心审查点:遇到对方提交代书遗嘱时,优先审查代书人是否为 “无利害关系人”(如律师、邻居、同事等),若代书人系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近亲属,可直接主张遗嘱形式无效;
证据反驳策略:若见证人出庭,可质疑 “代书人是否引导遗嘱内容”“立遗嘱人是否真正理解条款”,要求对方提交视频、录音等佐证,若无则进一步强化 “遗嘱无效” 的主张。
3. 法定继承中:明确继承人范围,警惕 “份额赠与” 陷阱
继承人范围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需明确是否存在遗漏或额外继承人,避免权益受损;
赠与行为应对: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份额赠与不影响自身继承份额,如本案中李阳、李伟赠与李娜份额,仅增加李娜的份额,不减少张慧的应得部分,无需过度担忧,专注维护自身法定权益即可。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夫妻权益优先、遗嘱形式法定”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再婚家庭房产继承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对瑕疵遗嘱及时提出异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