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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代书遗嘱没写清日期,效力会受影响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多份代书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中,遗嘱形式要件的完整性直接决定其效力。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因两份代书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认定无效,最终判决六子女均等继承涉案房产,明确了代书遗嘱见证规则的严格适用。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玲(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周燕、周婷、周琳、周敏(原告姐妹)、周强(原告弟弟)

(二)事件经过

周志国与吴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周燕、周玲、周婷、周琳、周敏五女及一子周强。1999 年二人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志国名下。周志国 2014 年 5 月去世,未留遗嘱。吴兰 2022 年 5 月去世,生前出现两份代书遗嘱引发争议。

周玲起诉要求按 2017 年吴兰所立代书遗嘱,由六子女均分一号房屋中吴兰的份额。周强辩称该遗嘱形式要件缺失且吴兰立遗嘱时患老年痴呆,应认定无效;其持有吴兰 2014 年所立代书遗嘱,按该遗嘱自己应继承 9/14 份额,五姐妹各继承 1/14。其他被告均表示听从法院判决。

经查,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4 年遗嘱由周婷丈夫邓某代书,载明吴兰将其 57.14% 房屋份额留给周强;2017 年遗嘱由社区人员代书,约定吴兰份额由六子女均分。周强自认房屋由其出租,但其他继承人放弃租金分割请求。

(三)争议焦点

吴兰所立 2014 年与 2017 年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分割?

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2014 年代书遗嘱的效力缺陷

法院对遗嘱形式的审查:

见证人资格不符:该遗嘱代书人为周婷丈夫邓某,属于继承人配偶,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邓某作为代书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见证程序缺失:遗嘱虽有 “委托执行人” 刘某、高某签字,但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委托执行人与见证人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无法替代见证功能,缺少有效见证环节。

形式要件不完整:遗嘱未明确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身份,仅标注 “代书人:邓某”,未体现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事实,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二)2017 年代书遗嘱的效力瑕疵

法院对遗嘱有效性的认定:

签名混乱不清:遗嘱落款见证人栏仅有 “郑某”“赵某” 纵向签名,未明确标注代书人身份。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身份,该遗嘱无法区分代书人与普通见证人,存在形式缺陷。

日期标注不全:虽遗嘱注明立遗嘱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3 日,但代书人及见证人未单独签署日期,无法确认见证行为与遗嘱形成时间的一致性,不符合 “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要求。

行为能力争议:周强提交的 2019 年病历显示吴兰 “痴呆症 3 年”,但病历同时记载其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因无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鉴定,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吴兰无遗嘱能力,但结合签名混乱情况,进一步削弱遗嘱可信度。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逻辑

法院对遗产分割的判定: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一号房屋50% 份额属周志国遗产,50% 属吴兰遗产。周志国无遗嘱,其 50% 份额由吴兰及六子女法定继承,每人分得约 7.14%。

吴兰遗产的分配:吴兰享有的 50% 份额 + 继承周志国的 7.14% 份额,共计 57.14% 份额因无有效遗嘱,由六子女均等继承,每人分得约 9.52%。

最终份额确认:综合两次继承,六子女每人共继承一号房屋1/6 份额(7.14%+9.52%),故法院判决六人按份共有,各占六分之一。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登记在周志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玲、被告周燕、周婷、周琳、周敏、周强按份继承,每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六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一)代书遗嘱的见证规则

见证人资格严格把控:需选择与继承人无亲属关系、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继承人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不得担任代书人或见证人,避免因身份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形式要件逐项落实:遗嘱需明确标注 “代书人”“见证人” 身份,三人需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完整且时间一致,避免签名混乱。

(二)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

时间先后的影响: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即使形式均合法,亦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本案因两份遗嘱均无效,故不涉及时间先后问题,但提示立遗嘱人应及时撤销旧遗嘱。

代书过程的固定:立遗嘱时建议全程录音录像,记录遗嘱人口述内容、见证人在场情况及签名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对日后效力争议。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遗嘱无效后的处理:当所有遗嘱均因形式缺陷无效时,遗产自动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本案六子女因无有效遗嘱,最终按均等份额继承。

行为能力的证明:高龄或患病老人立遗嘱时,可预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在遗嘱中附载精神状态说明并由医生见证,避免因行为能力争议影响遗嘱效力。

本案判决凸显了代书遗嘱 “形式从严” 的司法理念,提醒公众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要件,选择合格见证人并规范记录见证过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目的落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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