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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修改痕迹无效?北京房地产律师如何证明修改系真实意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核心。北京一起因拆迁安置房继承引发的案件中,兄妹及侄辈就父母所立共同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遗嘱形式、见证过程及家庭实际情况,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房屋按遗嘱由原告继承。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强

被告:张丽(张强之妹)、刘洋、刘婷(张强已故姐姐张芳之子女)

(二)事件经过

张德福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强、长女芳(2010 年因车祸去世)、次女张丽。张芳与刘建国育有子女刘洋、刘婷。张德福于 2021 年去世,赵秀兰于 2016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11 年,张德福、赵秀兰因继承张芳遗产,与刘建国、刘洋、刘婷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某村老宅部分房屋归张德福、赵秀兰所有。2015 年,老宅因北京新机场项目拆迁,张德福与于永付签订分割证明,确定张德福享有 133.89 平方米宅基地及 47.97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权益。

随后,张德福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860575 元及 100.42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选购了回迁房 A(面积 89.26 平方米),并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 415952 元。

2015 年 10 月 11 日,张德福、赵秀兰立下遗嘱,载明将回迁房 A由张强继承所有,遗嘱主文及落款日期由张德福书写,落款处有张德福、赵秀兰签名捺印,李娟、孙海波作为见证人签字。

张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 A由其继承所有,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张丽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归张强所有。刘洋、刘婷辩称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主张遗嘱中赵秀兰签名非本人所写,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存在修改痕迹,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争议焦点

张德福、赵秀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回迁房 A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

遗嘱的形式特征:遗嘱由张德福亲笔书写主文及日期,落款处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为共同遗嘱,赵秀兰的签名虽由张德福代签,但结合案件卷宗中赵秀兰签名常由张德福代签的习惯,且遗嘱上有赵秀兰捺印,可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见证人的资格与见证过程:见证人李娟、孙海波系张德福夫妇的亲属,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具备见证资格;虽二证人对赵秀兰是否在场的陈述存在差异,但均证实张德福书写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见证程序基本符合规定。

遗嘱的修改与真实性:遗嘱中 “儿媳” 改为 “张强” 的修改系张德福当场自行修改,见证人在场见证,修改处虽未单独签字确认,但结合遗嘱整体内容及见证人证言,可认定修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立遗嘱能力的审查:无证据证明张德福、赵秀兰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见证人关于二人 “神志清晰” 的证言,应认定具备立遗嘱能力。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

法院对继承方式的审查:

遗嘱继承的优先性:根据《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本案遗嘱有效且未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产范围的确定:回迁房 A系张德福、赵秀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共同财产。

继承人的权利处分:张丽作为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同意按遗嘱继承,并自愿将其份额归张强所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代签行为的合理性:考虑到农村村民不识字或行动不便时由配偶代签的普遍习惯,结合张德福长期代赵秀兰签字的诉讼惯例,赵秀兰捺印的行为可视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符合农村实际生活情况。

(三)证据争议的处理

法院对证据效力的审查:

笔迹鉴定的影响:刘洋、刘婷申请对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关于签名真实性的异议缺乏证据支持。

既往签名的比对:通过比对 2011 年案件卷宗中赵秀兰的签名,发现遗嘱中赵秀兰签名与张德福代签的签名高度一致,印证了代签习惯的存在,而非伪造签名。

见证人证言的采信:虽见证人陈述存在细节差异,但核心事实(张德福书写遗嘱、见证人签字)一致,且差异之处可通过日常生活经验解释(如李娟在厨房做饭未全程观察),证言整体具有可信度。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德福与乙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现为施工楼号,正式名称以竣工后地名办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小区名称、楼号为准,即本案回迁房 A)的房屋权利由张强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要点

形式要件的严格遵守: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及见证人均需签名,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本案遗嘱因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件而获认可。

共同遗嘱的注意事项:夫妻共同遗嘱需明确双方意愿,一方代另一方签名时应保留捺印等追认证据,最好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代签原因,避免日后争议。

修改与补充的规范:遗嘱修改应注明修改日期并由立遗嘱人签名,重要修改建议重新订立遗嘱;本案虽因修改不规范引发争议,但因有见证人证言佐证最终获支持,仍需引以为戒。

(二)证据准备与举证责任

遗嘱真实性的举证: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需提供遗嘱原件、见证人证言、立遗嘱人笔迹样本等证据;本案张强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有效证明了遗嘱的形成过程。

异议主张的证据支持: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笔迹鉴定、精神状态证明、胁迫证据等实质性证据,仅以签名差异为由且不配合鉴定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被告因未交纳鉴定费承担不利后果。

习惯做法的证据固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代签、捺印等习惯,可通过村委会证明、既往文书记录等方式固定,本案法院结合既往诉讼中的代签习惯认定签名效力。

(三)继承纠纷中的实务建议

遗嘱订立的时机选择:建议在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订立遗嘱,避免临终前仓促订立导致效力争议;条件允许的可进行遗嘱公证,公证遗嘱具有最高证明力。

家庭内部的沟通与确认:遗嘱订立后可向继承人适当披露,避免继承开始后产生意外争议;本案若早向侄辈披露回迁房 A的遗嘱内容,可能减少诉讼发生。

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本案未涉及此类情形,但需注意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

拆迁安置房的遗嘱处分:处分拆迁安置房时,应在遗嘱中明确房屋位置、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继承标的无法确定,本案遗嘱因明确指向回迁房 A而获支持。

(四)诉讼中的关键策略

见证人的申请出庭: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应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见证人出庭,详细陈述遗嘱订立过程,本案两位见证人的证言对法院认定遗嘱效力起到重要作用。

鉴定程序的合理运用:对签名、笔迹有争议的,应及时申请鉴定并按时交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被告因未交费导致鉴定终止,无法证明其主张。

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在审理中充分参考了既往案件中当事人的签名习惯,提示当事人应尊重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避免重复主张已被否定的观点。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查遗嘱效力时,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农村实际生活习惯的司法理念,为类似家庭遗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强调了遗嘱形式规范与真实意愿并重的裁判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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