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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读:经适房“居住权”约定无效,出资方占房不还合法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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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性住房纠纷中,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效力及腾退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将经适房转让给他人出资购买,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出资方以 “已支付房款” 为由拒绝腾退,法院最终判决出资方 30 日内返还房屋。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

被告:郑海涛、高明(出资方及介绍人)

第三人:甲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

(二)争议焦点

周建明与郑海涛签订的经适房转让协议无效后,房屋是否应返还申请人?

出资方以 “已支付购房款及装修费” 为由拒绝腾退是否合法?

(三)事件经过

周建明与前妻王丽(已故)于 2009 年 9 月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口包括二人及儿子周阳(2011 年去世)。2013 年 8 月,周建明通过摇号选中二号房屋(大兴区),2016 年 7 月与甲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周建明名下。

因无力支付房款,周建明经高明介绍与郑海涛达成协议:2016 年 8 月签订《协议书》约定 “周建明将房屋无偿转让给郑海涛购买,购房款及装修费由郑海涛承担,郑海涛享有居住权”;同年 9 月又签订《代理购买经适房协议》,载明 “周建明向郑海涛借款 70 万元(月息 2 分)用于购房,房屋作为抵押,郑海涛可居住至经适房上市,到期不还款则过户给郑海涛”。郑海涛支付购房款 45.3 万元并装修入住,房本由其保管。

2018 年,王丽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西城法院判决认定 “协议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协议无效。但郑海涛仍以 “借款抵押” 为由拒绝腾退,现房屋由其儿子一家居住。周建明因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居无定所,遂起诉要求郑海涛、高明腾退房屋。

二、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与腾退依据的核心认定

法院支持腾退的关键依据:

转让协议自始无效: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申请人购买和使用,禁止违规转让。周建明与郑海涛签订的《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房屋占有失去合法基础。

抵押关系不成立:郑海涛主张 “借款抵押” 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仅持有房本不产生物权效力。双方签订的《代理购买经适房协议》本质仍属变相转让经适房,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法作为合法占有房屋的依据。

(二)出资方权益的处理逻辑

法院关于房款返还的裁判思路:

腾退与房款纠纷分离处理:郑海涛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费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腾退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仅处理物权返还问题,明确其可就房款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房屋返还义务。

居住权不能对抗所有权:郑海涛虽实际居住多年,但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周建明。协议无效后,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原物,出资方的居住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

法院对高明责任的认定:

介绍人不承担腾退义务:高明仅为交易介绍人,未实际占有房屋,也非协议当事人,周建明要求其腾退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郑海涛作为协议相对方,明确表示 “可做主腾退事项”,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郑海涛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周建明腾退并返还二号房屋(大兴区);

驳回周建明对高明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的风险警示

禁止违规转让是红线:经适房申请人不得通过 “转让购买权”“借款抵押” 等名义变相转让房屋,此类协议因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必然被认定无效,受让方无法取得合法权益。本案中郑海涛虽支付房款,但仍需腾退房屋,面临 “钱房两空” 风险。

物权登记是权利核心:经适房产权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即使他人出资,也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出资方以 “持有房本” 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抵押权成立需办理登记,单纯占有不产生物权效力。

(二)无效协议后的权益救济

房款可通过债权主张:受让方支付的购房款可视为 “不当得利” 或 “借款”,可另行起诉要求申请人返还,但需提供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本案中郑海涛可就 70 万元借款及合理装修费用主张返还,但需扣除房屋使用期间的占用费。

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出资方应及时腾退房屋,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房款返还问题,拖延腾退可能需承担房屋占用费,增加经济损失。

(三)经适房申请人的注意事项

珍视保障资格不违规交易:经适房申请人应遵守政策规定,不得因经济困难将房屋转让他人。确需资金可通过合法途径借款,切勿以房屋作为变相交易标的,否则可能面临房屋被收回、影响保障资格等后果。

权益受损及时维权:所有权人在协议无效后,可直接依据物权请求权主张腾退,无需等待房款纠纷解决。本案周建明虽身患重病,但通过诉讼成功维权,体现了物权保护的优先性。

本案判决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属性不可侵犯,违规转让协议无效后,房屋应返还申请人。这提醒公众,经适房交易需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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