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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析:农村房屋售非农,卖家胜诉关键证据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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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常常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北京顺义区一起案件中,外地购房者与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 20 万元房款,后因卖家拒不交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索赔。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因违反宅基地政策无效,判决卖家返还房款及法定利息,但驳回了高额赔偿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孙强、孙伟(叔侄关系,孙伟为房屋登记权利人)

(二)争议焦点

非农户口人员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款如何处理?

合同中 “无偿使用 20 年” 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三)事件经过

2020 年 5 月,赵刚与孙强、孙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以 20 万元购买孙伟名下位于顺义区某村的十号宅院(6 间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孙伟名下),房款指定支付至孙强账户。协议特别约定: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卖家需返还房款并按 36% 年息赔偿,且赵刚可无偿使用房屋至付清赔偿后再续用 20 年;孙强承担共同责任。

赵刚当日支付 20 万元,但孙伟以 “不知情” 为由拒绝交房,孙强称系因赌博欠债被迫签协议,房款未实际取得。2022 年,赵刚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20 万元、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10 万元;按 LPR 四倍支付利息;无偿使用房屋 20 年。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核心认定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十号宅院占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赵刚作为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协议条款不能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尽管合同中约定了 “不可撤销”“无效后无偿使用 20 年” 等条款,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亦无法独立生效。孙伟作为登记权利人在协议上签字并交付土地使用证,主张 “不知情” 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

法院关于返还与赔偿的裁判逻辑:

购房款应予返还:孙强认可收到 20 万元房款,虽辩称 “当天转付他人”,但收款账户为其指定,资金后续流向不影响返还义务。孙伟作为房屋权利人参与签约,需与孙强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利息按法定标准计算:赵刚主张按 LPR 四倍支付利息缺乏依据,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赵刚明知非农身份不能购房,卖家明知政策仍出售),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 LPR 计算的法定利息。

(三)赔偿请求的审查要点

法院驳回额外赔偿的理由:

信赖利益损失证据不足:赵刚主张 10 万元损失未提供评估报告等实际损失证据,且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应由双方预见,间接损失不属法定赔偿范围。

无偿使用约定无效:合同中 “无效后无偿使用 20 年” 的条款因主合同无效而失效,赵刚未实际占有房屋,无权主张使用权补偿。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刚与孙强、孙伟 2020 年 5 月 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孙强、孙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刚购房款 20 万元及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驳回赵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核心风险

身份限制不可突破:宅基地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几乎必然被认定无效,购房者需警惕 “不限购”“可过户” 等虚假承诺。

违约条款难救合同效力:即使约定高额违约金或使用权补偿,也无法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类似 “合同无效仍可长期使用” 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交易双方的注意事项

卖家需谨慎签约:农村房屋出售前应明确买方身份,避免因违规出售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中孙伟作为权利人签字即需承担责任,不得以 “不知情” 抗辩。

买家需评估风险:非农户口购房者应充分认识到合同无效风险,避免支付大额房款后无法取得物权。若已交易,需留存付款凭证、协议原件等证据,以便主张返还。

(三)合同无效后的权益维护

及时主张返还房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购房者可要求返还已支付房款及法定利息,但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举证实际损失:若因合同无效造成装修、修缮等直接损失,应保留施工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合理赔偿。

本案中,法院严格适用宅基地管理政策,明确了农村房屋买卖的身份限制边界。这一判决提醒公众,农村房屋交易需严守法律底线,非农户口购房者切勿轻信私下协议,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财产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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