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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办房屋过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却没办成,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这起案例中,兄妹之间因代办房屋过户引发的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王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刘艳返还代办费 45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刘艳承担。
王芳称,2014 年,她名下有位于海淀区四季青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两套回迁房,父亲名下有三号房屋一套回迁房,这三套房屋当时正在办理出售,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过户。刘艳承诺能帮忙办理这三套房屋的出售改底单过户手续,她需支付 45 万元。2014 年 3 月 5 日,她向刘艳支付现金 45 万元,刘艳出具收条,写明若办理不成功,45 万元全部退回。但刘艳未能成功办理过户,且答应退款后,经她多次催要仍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态度
刘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09 年 5 月 6 日,王芳与甲公司签订两份《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12.18 平方米,价款 433,978 元)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93.27 平方米,价款 328,310 元),甲公司出具了购房款收据。
2014 年 1 月 21 日,王芳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出售二号房屋,价格 300 万元;与赵某(代赵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出售三号房屋,价格 320 万元。
2014 年 3 月 5 日,王芳通过朋友孙磊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向刘艳转账 45 万元,刘艳当日出具收条,承诺一个月内办理完三套房屋底单过户手续,若不成功全额退回。
刘艳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王芳多次催要退款未果。孙磊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账户内的 45 万元系王芳所有,用于向刘艳转账。
2018 年 10 月,赵伟、张某分别起诉要求确认与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判决认定上述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驳回了赵伟、张某的诉讼请求,王芳已退还相关款项。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刘艳是否应当返还王芳 45 万元代办费?
(二)法律分析
合同关系的成立:刘艳出具的收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王芳支付 45 万元用于办理三套房屋底单过户手续,刘艳若办理不成功则全额退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的认定:刘艳未能在承诺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按照收条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 45 万元的违约责任。
证据的效力:王芳提交的收条、转账记录、孙磊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向刘艳支付 45 万元代办费以及刘艳未成功办理手续的事实,其要求退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未到庭的影响:刘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芳退还 45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书面约定的重要性
在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或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凭证,清晰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收条明确了退款条件,成为王芳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
(二)谨慎选择代办服务
对于房屋过户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事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能够通过非正规手段 “改底单” 等承诺,避免因委托不当导致财产损失。
(三)及时主张权利
当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催要款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催款记录等,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重视证据收集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交易相关的凭证,如收条、转账记录、协议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若遇到类似的委托代办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