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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第三人能要求过户回原房主吗?北京律师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交易中,若买卖合同被撤销,房屋产权该如何归属?相关方又有哪些义务?一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产权过户的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三号房屋由赵鹏名下过户登记至被告一孙莉名下,孙莉、赵鹏负有协助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陈杰称,2005 年 8 月 28 日,其以名下某修理部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获得相关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019 年该区域拆迁,案外人郑强称能提高补偿款,让其签订相关协议。后其获得拆迁补偿款 5968440 元,转给郑强后仅拿回部分款项,郑强拒绝返还剩余款项。郑强与孙莉原系夫妻,为躲债务离婚,孙莉将夫妻共同财产三号房屋过户给赵鹏。后法院判决撤销孙莉与赵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其诉请将房屋过户回孙莉名下。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孙莉辩称,三号房屋是其与郑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后协议归其所有。2022 年因急需用钱,按原价卖给赵鹏并过户。虽买卖合同被撤销,但无力退还购房款,房屋还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故不同意陈杰的诉求。

赵鹏辩称,其购买三号房屋是因孙莉急需用钱,房款是拼凑及借款而来,以现金支付。房屋买卖关系虽被撤销,但孙莉未退还房款,物权争议在其与孙莉之间,陈杰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同意陈杰的诉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19 年 11 月 20 日,陈杰与乙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补偿款 5968440 元。陈杰将部分款项转给郑强后,郑强未按约定返还,陈杰遂起诉。

郑强与孙莉 2012 年结婚,2021 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号房屋归孙莉。2022 年 4 月 13 日,孙莉以 116 万元将三号房屋卖给赵鹏并过户。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陈杰的部分拆迁款属合法所得,郑强、孙莉应返还陈杰 3284768 元。另法院判决撤销孙莉与赵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三号房屋现登记在赵鹏名下,有陈杰申请的司法查封,无抵押。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杰是否有权要求将三号房屋从赵鹏名下过户至孙莉名下?

孙莉、赵鹏是否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二)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孙莉与赵鹏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房屋的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三号房屋应恢复至原权利状态,即登记在孙莉名下。

陈杰的主体资格:孙莉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需与郑强共同返还陈杰款项。在孙莉怠于行使权利义务时,陈杰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房屋权利状态,主体适格。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三号房屋由被告赵鹏名下过户登记至被告孙莉名下,被告孙莉、赵鹏负有协助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的风险防范

合同效力的重要性:房屋买卖合同若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已过户的房屋需恢复原登记状态。

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房屋交易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款项,并保留凭证,避免现金交易引发纠纷。

(二)债务履行与财产处置

合法处置财产:债务人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处置财产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低价转让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交易可能被撤销。

及时行使权利:在合同被撤销后,相关方应及时主张权利,如返还财产、退还房款等,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纠纷。

(三)法律建议

涉及房屋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谨慎签订合同,规范支付款项。若合同被撤销,应按法律规定返还财产。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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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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