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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本是人生大事,可要是遇到开发商代收税费后拖延办证,业主该如何维权?近日,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法院的判决为广大购房者指明了方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苏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乙公司退还代收的契税、印花税费用 80228.49 元;
判令乙公司因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支付违约金 323281.45 元(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证之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总房款 2630443 元 ×0.1%×1229 天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苏然称,自己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购买了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一号房屋,总房款 2630443 元,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5 日。合同还约定,自己委托乙公司及第三方代交契税、产权代办费等费用。若因乙公司责任,在自己交清资料及税费并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 720 日内未能完成权属转移登记,选择不退房的,乙公司需自届满之日起,按日以总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苏然按要求在收房时支付了契税 78913.29 元、印花税 1315.2 元。然而,乙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证。即便在疫情期间,苏然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推诿至今,既未缴纳代收税费,也未退还费用。为维护权益,苏然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态度
乙公司未到庭答辩质证,放弃了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约定:2016 年 7 月 15 日,苏然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约定房款 2630443 元,交房时间 2017 年 11 月 5 日 。合同明确,若因乙公司原因,苏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720 日内未取得房产证,双方按补充协议处理。补充协议约定,苏然可选择退房或不退房,不退房时乙公司需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
费用支付与房屋交付:苏然支付购房款 2630443 元,乙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8 日交付房屋,同日苏然支付契税 78913.29 元、印花税 1315.2 元 。
房产证办理情况:乙公司一直未为苏然办理房产证,直至 2023 年 6 月 2 日,苏然自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退还代收的契税和印花税?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履行责任:苏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乙公司代收税费后,未按约定缴纳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
税费退还依据:苏然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契税、印花税收据,证明乙公司代收了相关费用。因乙公司未履行代缴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将费用退还给苏然 。
违约金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办证,应支付违约金。且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也无证据表明逾期办证受疫情影响,故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计算期间从 2020 年 1 月 18 日(720 日届满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苏然自行办证前一日)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苏然契税 78913.29 元、印花税 1315.2 元,共计 80228.49 元;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然逾期办证违约金 323807.53 元;
驳回苏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保护。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谨慎签订合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
关注费用流向:对于开发商代收的税费等费用,要求出具正规收据,并跟进费用缴纳情况,避免资金被挪用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逾期办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催告,留存证据。若协商无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二)开发商警示
诚信履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证等义务,维护企业信誉,避免因违约引发纠纷 。
规范资金管理:妥善管理代收税费等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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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