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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屋归一方所有,可十几年过去房子仍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次催促过户却遭无视,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专业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带您看清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逻辑与解决之道。
一、案情梳理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购房
1997 年 1 月 28 日,陈明与林芳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 。2003 年,林芳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署《买卖双方临时合同》,购置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号房屋 ,并办理房屋贷款。至此,这套房屋成为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
2006 年 2 月 10 日,陈明与林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号房屋,2 室 2 厅,面积 91.43㎡,归男方陈明所有,房屋贷款及购房债务均由陈明负责” 。离婚后,陈明一直恪守约定,按期偿还房贷,直至 2021 年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贷款,完成房屋解抵押 。
(三)过户受阻引发诉讼
2020 年 11 月,林芳以注销房贷账户影响其信用为由,向陈明索要银行存折,陈明在配合提供存折的同时,要求林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芳起初表示同意 。随后,双方通过律师、微信等方式就过户事宜多次沟通,陈明提供了过户材料清单,林芳也发送了授权办理房产证的视频,并寄送提前还贷及解抵押的公证书 。然而,在房屋完成解抵押后,林芳却拒绝提供产权过户授权公证书,本人也拒不露面配合过户 。经陈明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明将林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林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林芳承担 。林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性质:法院确认一号房屋购于陈明与林芳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0 年 11 月登记在林芳名下,且目前无查封、抵押及其他行政限制登记 。
协议履行情况:陈明提交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贷款合同、结清证明等证据,证实其一直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已完成房屋解抵押 。
二、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离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明与林芳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房屋权属的认定依据
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归属陈明,这一约定构成房屋权属变更的合法依据 。虽然房屋登记在林芳名下,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推定效力,当有相反证据(如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时,法院可依据协议内容确认实际权属 。
(三)被告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林芳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 。法院可依据陈明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 。林芳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有权强制其履行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号房屋归陈明所有;
林芳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陈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明名下 。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防范
协议条款要细化: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分割,需明确房屋地址、产权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细节,避免模糊表述 。例如约定 “若一方逾期配合过户,每逾期一日需按房屋总价的 0.1% 支付违约金”。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过户,若存在贷款未结清等障碍,可在协议中约定解抵押与过户的衔接流程,如 “贷款结清后 15 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
(二)遭遇过户受阻的维权策略
保留沟通证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催促对方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邮件内容等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
及时提起诉讼:发现对方拖延过户,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 3 年)向法院起诉,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丧失 。
(三)法律风险警示
离婚后房产纠纷常因协议漏洞、一方反悔引发 。无论是离婚时分割财产,还是后续履行协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具备可执行性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私信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定制专属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