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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同意过户却不办,如何进行维权?北京房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掏空积蓄买房,却卡在过户环节多年,开发商拖延办证、房屋存在抵押,购房者该如何突围?今天结合真实案例,为您拆解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维权关键点。

案情梳理

(一)购房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9 年 9 月 15 日,购房者林明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3034267 元,林明首付 1069498 元,剩余 1970000 元通过贷款支付;甲公司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 910 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证 。

林明依约支付定金、首付款,并获得银行贷款支付尾款。2021 年 7 月,甲公司开具全额购房发票;同年 8 月,林明正式入住房屋 。但截至起诉时,房屋及所在楼栋均未办理权属证书。

(二)房屋抵押与债权转让

2017 年 10 月,甲公司为获取乙信托公司资金,将玫瑰东筑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乙信托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 。2020 年 6 月,双方补充抵押 98 套房屋(一号房屋不在其中);2021 年 9 月,乙信托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 。虽丙公司成为实际抵押权人,但因资质问题,乙信托公司仍为名义抵押权人。

(三)诉讼请求与各方争议

林明起诉要求:

甲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各方办理抵押涤除手续;

甲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

甲公司:同意林明诉求 。

乙信托公司:称自己仅为名义抵押权人,已协商变更登记,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

丙资产管理公司:

一号房屋未在抵押清单内,但购房款应优先清偿主债务;

质疑林明是否支付全部房款,要求其举证证明购房目的及付款真实性 。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抵押声明的影响

甲公司与林明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虽房屋曾抵押,但乙信托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销售抵押范围内房屋,且合同已披露抵押信息,未侵犯各方权益。

(二)抵押权归属与善意取得认定

乙信托公司对 98 套补充抵押房屋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有效 。债权转让后,丙资产管理公司虽未完成抵押变更登记,但依《民法典》规定,仍取得实际抵押权 。

(三)购房者权益与举证责任

林明提供定金支付、首付款转账、银行贷款记录及发票,已完成付款举证 。虽丙公司质疑付款真实性,但无证据反驳,法院认可林明已支付全部房款 。

(四)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

办理初始登记:合同未约定甲公司有此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涤除:一号房屋未抵押,该诉求无事实依据。

过户登记:林明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应协助办理过户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林明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驳回林明其他诉讼请求,明确乙信托公司、丙资产管理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履约责任。

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签约前核查抵押: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情况,警惕开发商 “先抵押后销售” 。

明确履约条款:合同中细化房产证办理期限、逾期违约责任,约定开发商协助办理抵押涤除义务 。

保留完整证据:保存付款凭证、贷款记录、沟通记录,应对可能的纠纷 。

(二)开发商合规要点

抵押销售需透明:销售抵押房屋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告知购房者 。

积极履行办证义务: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拖延引发集体诉讼 。

(三)抵押权人风险防控

债权转让后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避免名义与实际权利人分离引发争议 。

房屋买卖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与复杂法律关系,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遭遇类似困境,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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