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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受阻九年,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北京房地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掏空积蓄买房,却卡在过户环节长达 9 年,这中间到底藏着多少法律陷阱?今天通过真实案例,带您看清房屋交易纠纷中的维权门道。

案情梳理

(一)房屋初始交易与产权归属

2007 年 12 月 13 日,李华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回购回迁房协议》,以 249,719 元购得海淀区一号房屋,李华当场支付房款,甲公司出具收据和发票 。按照约定,甲公司应在 2010 年 12 月 12 日前交付房屋。

(二)多手交易与纠纷产生

第一次转售:2008 年 7 月 28 日,李华将房屋以 51 万元卖给王强,王强一次性付清房款,李华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补签收款条确认收款 。

第二次转售:2008 年 9 月 18 日,王强又以 67.8 万元将房屋卖给赵刚,赵刚当日付清全款,王强出具收款条 。合同约定王强需协助办理过户,交易税费和产权手续费由赵刚承担。

因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2015 年 3 月,赵刚起诉王强,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李华和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经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两级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赵刚与王强的购房合同有效。

(三)确权诉讼与各方态度

2024 年,为办理房产证,赵刚再次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李华、王强和甲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王强:同意赵刚诉求,愿配合过户。

李华:认可赵刚所有权,愿意协助过户。

甲公司:同意配合过户,但需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部门办理时间为准 。

庭审中,各方提交多份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法院确认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本案中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李华 - 王强、王强 - 赵刚、李华 - 甲公司)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尤其是赵刚与王强的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但合法有效的合同能产生债权请求权 。赵刚虽未完成过户登记,但基于有效的购房合同,且各方均认可其所有权,法院有权确认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三)过户义务的承担

李华作为房屋原始购买人、王强作为中间交易人、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均对房屋过户负有协助义务 。甲公司提出的办理时间限制,法院在判决中给予了合理履行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刚所有;

甲公司、李华、王强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赵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

这一判决既保障了赵刚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各方在房屋过户中的责任。

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签约前核查产权: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产权纠纷等情况,避免购买 “问题房” 。

明确过户条款:合同中必须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例如 “逾期未过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

保留交易证据:保存所有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合同文件,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

(二)中间交易方注意事项

作为房屋转售者,务必确保上一手交易产权清晰,并在合同中明确与下家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前手纠纷牵连自身 。

(三)开发商责任提示

开发商应积极配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过户手续,不得拖延或设置障碍,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房屋交易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不动产登记、合同效力等多项法律要件,存在较高法律风险。若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遭遇不动产过户障碍、合同履行争议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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