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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程序不合规,自书遗嘱为何直接无效?北京遗产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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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看似完整的自书遗嘱,却因落款时间矛盾引发效力争议,价值数百万的房产继承问题瞬间陷入僵局。子女们各执一词,赡养义务的履行也成为争论焦点。面对重重迷雾,法院如何抽丝剥茧,给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建国与赵丽是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陈辉、陈婷、陈琳、陈昊和陈燕 。2002 年 3 月 25 日,陈建国因病离世;2017 年 12 月 9 日,赵丽也永远离开了人世 。陈昊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去世,陈昊与前妻林芳于 1979 年 6 月结婚,1998 年 2 月离婚,育有一子陈阳 。

2003 年 11 月 20 日,陈建国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庄的一号房屋,价款 37301 元;同年 12 月 8 日,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 。赵丽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陈辉对外出租,租金由陈辉收取并管理。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阳、陈婷、陈琳):

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与陈辉、陈燕平均分配,按份继承;

理由: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未进行分割,且赵丽生前未留有有效遗嘱 。

被告抗辩(陈辉、陈燕):

赵丽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她的部分留给陈辉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陈辉负责照顾赵丽生活;

强调陈辉在赵丽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争议:陈辉、陈燕出示赵丽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所立自书遗嘱,落款处有赵丽捺印及三位证人签字,但证人签字时间与遗嘱落款时间不一致 。陈阳、陈婷、陈琳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申请鉴定,但因缺乏有效对照样本,无法完成鉴定 。

房屋情况:一号房屋为陈建国与赵丽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去世后未进行继承分割 。陈辉提供租赁合同,显示 2016 年 5 月 1 日 - 2017 年 5 月 1 日租金每月 5500 元;2017 年 5 月 1 日 - 2018 年 2 月 1 日租金每月 6000 元;2019 年 6 月 1 日 - 2020 年 6 月 1 日租金每月 7000 元 。

赡养争议:陈辉、陈燕提供支付凭证,证明陈辉支付保姆费、住院费等 39 万余元;陈阳、陈婷、陈琳提供赵丽病历,显示其曾患抑郁症,双方均主张对方未尽赡养义务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赵丽所立遗嘱存在三大关键漏洞:一是三位证人签字时间与遗嘱落款时间不一致;二是证人对时间矛盾的解释缺乏合理性;三是无法确定遗嘱见证人是否在场见证遗嘱订立全过程 。在陈辉、陈燕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

(二)房产分配规则

一号房屋属于陈建国与赵丽夫妻共同财产 。陈建国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赵丽及五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即每人继承该部分份额的六分之一 。赵丽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自身原有的一半份额加上继承陈建国的份额)因遗嘱无效,再次作为遗产由五个子女法定继承 。因陈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按照转继承规则,由儿子陈阳继承 。考虑到陈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其在遗产分配时适当多分 。

(三)举证责任关键

本案中,主张遗嘱有效的陈辉、陈燕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性;主张少分或不分的一方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未尽赡养义务 。这充分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诉讼原则,当事人需用有效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陈辉继承;

陈辉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分别给付陈婷、陈琳、陈阳、陈燕房屋折价款各 943375 元 。

该判决既遵循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规则,又兼顾了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确保房产分配公平合理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严谨规范

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确保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同时留存订立过程的影像、文字等证据,避免因格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

(二)赡养义务留存证据

主张多分遗产的一方,应留存护理记录、医疗票据、费用支付凭证等赡养证据;反之,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的,同样需提供相应证据 。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三)财产管理透明化

涉及遗产房屋出租等情况,管理人应保留租赁合同、收支明细等材料,避免因账目不清引发纠纷 。若对遗产分配存疑,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权益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利益的双重考验。如果你正面临遗嘱效力争议、房产分割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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