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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装修争议不断,为何最终还是均分房产?房产继承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承载着回忆的房子,本是父亲留给子女的遗产,却因分配不均让兄弟间产生隔阂。一方是生活艰难的残疾哥哥,要求多分房产;另一方坚持平均分配。面对这场房屋继承纠纷,法院将如何定夺?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妻子孙晓梅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赵志强、二儿子赵志勇、女儿赵志芳 。孙晓梅早于 1969 年 7 月 30 日离世,赵建国后来与李丽在 1983 年 11 月 29 日登记结婚,不过二人在 1985 年 9 月 28 日离婚,且未生育子女 。2014 年 4 月 9 日,赵建国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成为子女们争夺的焦点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志勇):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理由: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

被告抗辩(赵志强):不同意赵志勇继承三分之一房屋份额,要求继承一半份额。

理由:自己和父亲一起生活,虽有智力残疾但一直照顾父亲,还独自出资装修房屋,应多分遗产;同时指出赵志芳对父亲照顾极少,应不分或少分 。

被告态度(赵志芳):同意赵志勇的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登记:2003 年 7 月 31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

赡养争议:赵志勇、赵志芳称自己照顾父亲,赵志强因残疾无法照顾;赵志强则强调自己才是照顾父亲的主力 。

装修争议:赵志强称个人出资装修房屋,赵志勇认为他无支付能力,是自己操办装修 。

特殊情况:赵志强患有听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三级,社区居委会担任其诉讼法定代理人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权认定

赵志勇、赵志强、赵志芳作为赵建国的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一号房屋 。

(二)房产分配考量

在房屋分配上,需兼顾公平原则与特殊情况。赵志强虽主张因照顾父亲、装修房屋应多分,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赡养及装修出资上的主导地位;不过,考虑到他患有听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三级,生活存在困难 。从公平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既要保障各继承人平等权利,又要适当照顾弱势群体。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赵志勇、赵志强、赵志芳按份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重视遗嘱订立

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清晰表明房产分配意愿,避免子女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各有要求,务必规范操作。

(二)关注特殊群体

法律充分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继承中的权益 。在分配房产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活状况,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给予适当照顾,体现公平与人文关怀。

(三)留存财产证据

涉及房产装修、出资等情况,要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口头陈述无证据佐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明确的证据能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牵动着亲情与利益。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难题,或是对房产继承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建议,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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