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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拍卖分房款,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北京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房子,三份份额,亲兄弟们却闹上法庭!一方要求拍卖分钱,一方坚称房屋空置拒绝付占用费。这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如何判决?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明远与妻子王丽育有三个儿子:陈大海、陈江河、陈小溪。2018 年 1 月 13 日,王丽离世;2019 年 12 月 15 日,陈明远也因病去世 。二老留下位于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明远名下。此前,法院已判决该房屋由陈大海继承 33.75% 份额,陈江河、陈小溪各继承 33.125% 份额,三人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大海):

拍卖一号房屋,所得价款按份额(自己 33.75%、陈江河 33.125%、陈小溪 33.125%)分割;

陈小溪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13400 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理由:房屋难以实物分割,且各方无法协商一致,依据法律可请求拍卖分割;陈小溪长期占用房屋,应支付费用 。

被告抗辩(陈江河、陈小溪):

应按之前判决履行,原告若要分割需先协商;

房屋一直空置,兄弟三人都有钥匙,陈小溪仅用一小间堆放杂物,未超自身份额,不同意支付占用费;

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为陈明远遗产,已通过遗嘱继承纠纷判决确定三人按份共有份额 。

占用争议:陈大海称陈小溪独占房屋,陈小溪否认,称房屋空置且三人都能自由出入 。

价值评估:经法院摇号委托甲公司评估,一号房屋总价 589.54 万元,陈大海支付评估费 17238 元 。评估后,陈大海放弃要房,坚持拍卖分割 。

案件分析

(一)房屋分割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303 条,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三人对房屋分割无特殊约定,且房屋无法实物分割,也无法通过折价补偿(陈小溪、陈江河无支付能力)达成协议,因此陈大海要求拍卖房屋分割价款,于法有据 。

(二)占有使用费判定

陈大海主张陈小溪支付占用费,但未能提供陈小溪独自占用房屋的有效证据 。陈小溪作为共有人,有权使用房屋对应份额,且房屋实际处于空置状态,因此陈大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前案是遗嘱继承纠纷,确定房屋继承份额;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请求拍卖房屋并分割价款 。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陈小溪的抗辩不成立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大海、陈江河、陈小溪在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腾空一号房屋,并于腾空后 7 日内相互协助完成房屋拍卖 。扣除拍卖等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由陈大海分得 33.75%,陈江河、陈小溪各分得 33.125% 。

案件启示

(一)共有财产早规划

按份共有人应提前约定财产分割方式,避免因意见分歧引发纠纷 。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条件、方式及价款支付等细节 。

(二)主张权利靠证据

主张房屋占用费,需提供对方独占房屋、排除自己使用权利的证据,如监控、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缺乏证据,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

(三)诉讼请求要明确

起诉时应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准确的诉讼请求,避免因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被认定重复起诉 。必要时咨询律师,确保诉求合法合理 。

(四)执行配合很关键

共有物分割判决生效后,各方应积极配合执行。拒绝腾空、协助拍卖等行为,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

房产分割纠纷往往牵动亲情与利益。如果您也遇到类似困扰,或是对共有物分割、遗产继承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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