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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父亲生前出资却称 “借名买房”,去世后受遗赠人起诉确认权属。是赠与还是借名?两份矛盾遗嘱又该如何认定?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揭开房产归属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明远与李淑珍曾是夫妻,育有儿子陈伟、女儿陈芳 。李淑珍于 2021 年离世,陈明远在 2022 年 11 月去世 。陈芳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伟为其监护人 。宋丽作为陈明远的朋友,因一份遗嘱卷入房产纠纷,争议焦点是登记在陈伟名下的一号房屋归属问题 。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由陈伟与甲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入,房产证登记在陈伟名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宋丽):
确认陈明远与陈伟之间就一号房屋形成借名买房关系;
由陈伟承担诉讼费 。
理由:一号房屋由陈明远个人出资购买,虽登记在陈伟名下,但始终由陈明远居住并承担费用 。陈伟承认房屋由陈明远出资,且陈明远立遗嘱表示房屋归自己所有 。因陈伟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多年照料陈明远,有权依据遗嘱主张房屋权益 。
被告抗辩(陈伟):
陈明远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
自己已尽赡养义务,曾为父亲聘请保姆;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非陈明远真实意思,存在被胁迫抄写的情况,且宋丽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矛盾;
即便房屋是遗产,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已将房屋确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宋丽无权获得 。
第三人意见(陈芳):同意陈伟的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一号房屋预售合同、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伟 ,购房手续原件均由陈伟持有 。
出资证据:宋丽称北京市某研究所为陈明远出资,但无证据佐证;陈伟认可购房时未出资,称系陈明远赠与 。
居住证据:陈明远最初偶尔使用房屋,2017 年后与陈芳长期居住 。
遗嘱证据: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陈明远表示一号房屋由自己出资,去世后归宋丽所有,宋丽继承相关诉讼权利,陈芳有永久居住权,陈伟不得继承任何财产 。
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陈明远表示一号房屋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诉讼证据:陈明远生前起诉陈伟要求过户一号房屋,后因陈明远去世,案件终结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判断借名买房需综合考量出资、占有使用、证件持有及合理解释 。本案中:
出资存疑:宋丽无法证明陈明远出资或明确由陈明远获得他人出资,未能满足核心要件 。
证件持有:购房手续及房产证均由陈伟持有,与借名买房常理不符(通常借名人会保管关键凭证) 。
合理解释缺失:陈伟称系赠与,且购房时无限购限制,无借名必要 。
(二)遗嘱效力争议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陈伟提出遗嘱存在被胁迫抄写、陈述矛盾等问题 。虽视频显示抄写过程,但从逻辑和证据角度,若无法直接证明胁迫事实,仅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不过宋丽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矛盾,削弱了该遗嘱可信度 。
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后立遗嘱效力优先 ,即便 8 月遗嘱有效,房屋归属也应以 10 月遗嘱为准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关键要素,且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宋丽的主张未获法院认可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出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若无书面约定,仅凭口头承诺,极易陷入权属纠纷 。
(二)遗嘱订立要规范
立遗嘱应遵循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见证人在场 。避免他人代拟内容,以防被质疑真实性。多份遗嘱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为准 。
(三)证据留存是关键
涉及财产纠纷,证据至关重要。日常应妥善保存购房合同、出资凭证、遗嘱订立过程记录等材料 。若主张被胁迫订立遗嘱,需提供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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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