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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房子,在父母与女儿的一次过户操作后,引发兄妹间的激烈纷争。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房产转移,又该如何判定?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房产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陈明远与李淑珍原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陈强、二儿子陈勇、大女儿陈芳和小女儿陈琳 。李淑珍于 1999 年 8 月 31 日离世,未留下遗嘱,陈明远与子女们因房产问题矛盾不断 。
房产情况:1995 年 12 月,陈明远通过单位福利分房,与甲公司(原房山区 ×× 管理局)签订协议,购入位于房山区的一号房屋,面积 78.35 平方米 。购房后,陈明远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他名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强、陈勇、陈芳):
确认 2009 年 9 月 21 日陈明远与陈琳签订的一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陈琳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明远名下;
诉讼费用由陈琳承担 。
理由:一号房屋是陈明远与李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淑珍去世后,房屋应属五人共同共有。陈明远和陈琳私下过户房产,未告知其他兄妹,属于恶意串通,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
被告抗辩(陈琳):
此案已由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驳回起诉;
购房款由自己全额出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只是借父亲陈明远之名登记;
过户行为经父亲同意,且合同已通过房管部门审核,合法有效 。
陈明远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过户是因陈琳想用房子抵押贷款做生意,当时未告知其他子女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证据:1995 年购房协议、房产所有证,证明房屋为陈明远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时还使用了陈明远及李淑珍的工龄折扣 。
资金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显示,大部分购房款由陈琳支付,但并非全部 。
合同证据:2009 年陈明远与陈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 27 万元,但陈琳未实际支付 。
遗嘱证据:2008 年陈明远自书遗嘱,提及房屋由陈琳出资,二老去世后归陈琳继承,但其他兄妹称对此不知情 。
判决证据:此前法院判决驳回陈明远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此次原告主张的无效理由不同 。
案件分析
(一)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虽然之前案件已对合同效力进行过审理,但上次原告主张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而本次原告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根据法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多样,两次起诉理由不同,不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
(二)借名买房是否成立
陈琳主张借名买房,但需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实际情况是:房屋登记在陈明远名下,且陈明远有购房资格,陈琳无资格;购房款未全部由陈琳支付,还使用了陈明远夫妻的工龄折扣。综合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
(三)房产性质与合同效力
一号房屋购于陈明远与李淑珍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淑珍去世后未析产继承,房屋由五人共同共有。陈明远与陈琳签订合同过户房产,陈琳未付房款,实为赠与。陈明远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超出部分的处分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无证据表明取得其他兄妹同意,可认定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陈强、陈勇、陈芳的权益,超出陈明远份额的合同部分无效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明远与陈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陈明远个人财产份额部分有效,涉及陈强、陈勇、陈芳财产份额部分无效 。同时,因未对李淑珍遗产析产继承,暂不支持将房屋恢复登记的请求,陈强、陈勇、陈芳可在权利确定后另行主张 。
案件启示
(一)房产交易需谨慎
涉及家庭共有房产的买卖、过户,务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并留存书面文件。私下操作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会激化家庭矛盾 。
(二)借名买房风险高
借名买房看似方便,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否则难以主张产权 。
(三)保存证据很重要
无论是出资证明、沟通记录还是遗嘱文件,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日常要注意留存相关材料,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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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