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承载着两代人记忆的房改房,却在老人去世后引发家族纠纷。外公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屋 “卖给” 外孙女,这样的交易是否有效?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周志远与林淑华系夫妻,育有两女周雅琴(原告)、周丽娟(第三人);被告陈雨桐系周丽娟之女,即周志远与林淑华的外孙女 。林淑华于 2007 年去世,周志远于 2024 年去世,涉案房屋成为遗产争议核心 。
房产情况: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系周志远、林淑华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使用二人工龄优惠,2006 年登记在周志远名下。2017 年周志远补交面积超标款后更换产权证,但未改变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雅琴):
确认周志远与陈雨桐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诉讼费用由陈雨桐承担 。
理由:涉案房屋系周志远与林淑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淑华去世后,该房屋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周志远、周雅琴、周丽娟共同共有。周志远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房屋以 1145.4 万元 “卖给” 陈雨桐,且未实际支付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
被告抗辩(陈雨桐):
涉案房屋因周志远补交款项已转为其个人财产,周志远有权单独处分;
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周志远生前多次表示将房屋赠与自己,并留有自书遗嘱,已通过公证接受遗赠;
已返还周雅琴应继承的 20% 份额,未损害其权益,合同合法有效 。
第三人意见(周丽娟):认可被告陈述,同意周志远的赠与行为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权属证据:购房合同、工龄使用证明、补交款项凭证,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补交款不改变产权性质 。
交易证据:2023 年 7 月 3 日买卖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未实际付款)、7 月 5 日赠与合同(陈雨桐将 20% 份额回赠周志远),显示交易实质为赠与 。
遗嘱证据:周志远自书遗嘱及视频,证明其生前自愿将房屋赠与陈雨桐,陈雨桐通过公证接受遗赠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与遗产份额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周志远名下,但通过房改购买且使用夫妻双方工龄,属于周志远与林淑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淑华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志远、周雅琴、周丽娟各继承 1/3(即房屋整体的 16.67%),因此周志远实际享有房屋 66.67% 份额,周雅琴、周丽娟各占 16.67% 。
无权处分的认定:周志远在未分割林淑华遗产的情况下,将房屋整体 “出售” 给陈雨桐,涉及林淑华遗产部分(33.33% 份额)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周雅琴、周丽娟的继承权 。
(二)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同未约定实际履行条款,且未支付房款,结合遗嘱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赠与,买卖合同仅为过户形式 。
恶意串通的认定:陈雨桐作为近亲属,应当知晓房屋共有情况,双方未征得周雅琴同意即处分遗产份额,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涉及林淑华遗产的 33.33% 份额部分无效 。
合法处分部分:周志远对自己所有的 66.67% 份额有权赠与陈雨桐,该部分处分有效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周志远与陈雨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林淑华遗产的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即 33.33%)部分无效;
驳回周雅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共有人同意
即使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生存方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不得擅自处置已故配偶的遗产部分。本案中周志远的赠与行为,因涉及妻子的遗产份额而部分无效 。
(二)警惕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的法律风险
通过买卖合同形式掩盖赠与目的,虽能简化过户流程,但可能因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
(三)遗产未分割前不得单独处分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若需处置,需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或通过遗嘱明确份额,避免引发纠纷 。
(四)保留证据证明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通过遗嘱、视频等证据证明赠与真实意愿,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性质。在财产处分中,保留沟通记录、遗嘱等证据,能有效证明真实法律关系,降低败诉风险 。
家庭财产处分往往涉及亲情与法律的双重考量。若您在处理父母房产、遗产继承等问题时存在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财产权属,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专业律师可协助审查合同效力、规划遗产分配,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