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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继承调解刚落下帷幕,兄弟间又因 83 万元折价款对簿公堂。原告称替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却坚称调解协议已明确责任。究竟谁该为这笔款项买单?法院又如何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李明辉与王丽华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李志强、李强、李勇 。李明辉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离世,王丽华在 2005 年 4 月 23 日去世 。
争议财产:李明辉夫妇生前购置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和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志强):
要求李强偿还自己代其支付的二号房屋折价补偿款 83 万元;
支付该款项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由李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李志强表示,父亲李明辉曾立有遗嘱和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二号房屋过户费用由李强补偿给李勇,自己因家庭困难筹措资金代付,催讨无果才起诉 。
被告抗辩(李强):
拒绝李志强全部诉求,认为此前继承纠纷调解已明确各自支付折价款义务,李志强再次起诉违背诚信、浪费司法资源;
指出 2009 年遗嘱中涉及王丽华财产部分无效,且遗嘱并非分家析产协议,各方已通过诉讼达成新分割方案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与协议:李明辉 2019 年 9 月 17 日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份额给李强,二号房屋份额给李志强;2009 年 9 月 27 日遗嘱,新增内容包括李勇继承王丽华份额,过户费用由李强补给李勇,评估、公证费由李强和李勇共同承担 。李志强称李强在该遗嘱签字确认,应视为财产分割协议 。
法院调解:2021 年 3 月 31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号房屋归李强所有,李强支付李勇折价款 85 万元;二号房屋归李志强所有,李志强支付李勇折价款 83 万元 。各方已履行该调解内容 。
举证争议:李志强主张调解时搁置了对 2009 年协议的权利主张,李强不予认可 。李志强未能证明调解时存在债务加入约定,或李强事后同意加入债务 。
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调解协议的效力冲突
李明辉 2009 年遗嘱中处分王丽华财产部分无效 。而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房屋分割及折价款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属于各方达成的新协议,效力优先于此前遗嘱 。李志强以旧遗嘱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
(二)债务加入的认定要件
债务加入需有明确约定,李志强未能举证证明调解时李强同意其代为履行债务,或事后双方达成债务加入合意 。仅凭其自述的 “搁置再议”,无法认定债务加入成立 。
(三)禁止重复诉讼原则
同一案件当事人、基于相同财产权益,在已有生效调解确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李志强再次起诉主张相同性质款项,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除非有新证据或法律依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志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志强要求李强偿还代付折价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认可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严谨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仅一方立遗嘱可能导致部分内容无效。建议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或对财产归属提前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
(二)协议效力以最新约定为准
多份协议或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涉及财产分割,达成新协议后应及时明确废止旧约定 。
(三)债务加入需书面确认
代为履行债务或加入债务关系,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在诉讼中难以被采信 。
(四)诉讼维权要遵循规则
已有生效裁判的案件,再次起诉需谨慎。若没有新证据或法律依据,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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