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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改房,兄妹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共同出资应享份额,被告拿出父亲遗嘱要求按约继承。出资证明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博弈,究竟谁能更胜一筹?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家庭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认定逻辑。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建国(2023 年去世)与李芳(2019 年去世)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女陈丽、次女陈敏、长子陈华、三女陈芳 。其中陈敏未出庭,书面表示自己的遗产份额归陈华所有。
争议财产:
一号房屋:1994 年以 17415 元购买,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93.21㎡,原告陈华主张自己出资 10415 元(占 59.8% 份额),剩余为父母遗产。
某院拆迁利益:陈建国生前书写《拆迁利益分配》,称拆迁补偿及房产归陈芳所有,相关款项已由陈芳领取,回迁房尚未交付。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陈华主张:
一号房屋由自己与父亲共同出资,应确认 59.8% 份额归自己所有,剩余 40.2% 作为父母遗产法定继承。
某院属于父亲的拆迁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陈丽、陈芳抗辩:
一号房屋是父亲的房改房,陈华的出资属于借贷关系,父亲 2017 年自书遗嘱明确其份额由陈芳继承,且陈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某院拆迁利益已由父亲书面分配给陈芳,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关键证据
陈华提交:
《购房款说明》(2005 年陈建国书写):承认陈华支付 10415 元购房款。
购房款收据:总金额 17415 元,证明实际出资情况。
陈芳提交:
自书遗嘱(2017 年):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陈建国的份额由陈芳继承,室内物品及存款亦归陈芳。
《拆迁利益分配》(2020 年):陈建国表示拆迁补偿及房产归陈芳所有。
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
出资性质争议:
陈华出资 10415 元占总房款的 60%,且当时双方收入差距较大,陈建国未提供借贷凭证,法院结合时代背景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该出资属于共同购房出资,而非借贷。
房屋虽登记在陈建国名下,但考虑到房改房的工龄优惠因素,法院酌情确认陈华享有50% 份额,剩余 50% 为陈建国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继承规则:
李芳去世后,其 25% 份额(50%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建国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5%。
陈建国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 25% 份额(50%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另一半)由陈芳单独继承。
陈敏放弃份额归陈华,最终陈华继承 10%,陈芳继承 35%,陈丽继承 5%。
(二)某院拆迁利益的分配
陈建国生前明确通过《拆迁利益分配》将个人拆迁权益归陈芳所有,属于遗嘱处分行为,法院认定该分配有效,驳回陈华要求法定继承的诉求。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份额:
陈华因出资享有 50% 份额;
剩余 50% 作为遗产,陈华继承 10%,陈芳继承 35%,陈丽继承 5%。
某院拆迁利益:属于陈建国的份额由陈芳单独继承。
驳回陈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一)出资购房保留证据是关键
共同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需通过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明出资性质(如 “出资” 而非 “借贷”),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二)遗嘱形式与效力认定
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清晰无歧义。本案中陈建国的遗嘱因形式完备、意思表示明确被法院认可。
(三)拆迁利益分配需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被继承人可通过书面文件提前分配拆迁权益,如《拆迁利益分配》等,该类文件符合遗嘱要件的,法院优先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赡养义务影响遗产份额
虽本案未认定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法律明确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建议保留赡养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支出等)。
家庭财产纠纷中,亲情与利益常需法律来平衡。提前规划财产分配、保留关键证据、明确遗嘱效力,既能减少争议,也能让遗产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则。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守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