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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该归谁?女儿拿着承租合同要求母亲腾房,母亲却称自己才是实际 “主人”。这场家庭房产纠纷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今天通过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懂公房纠纷中的赡养与居住权问题。
一、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李婷,一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承租人
被告 1:王秀兰,李婷的母亲
被告 2:张勇,王秀兰的再婚丈夫
被告 3:李强,王秀兰与前夫所生儿子
关键关系:王秀兰与前夫育有李婷和李强,离异后与张勇再婚。李婷是一号房屋承租人,王秀兰、张勇、李强实际居住在此,李婷以妨碍居住为由起诉三人腾退房屋。
(二)争议焦点
李婷作为一号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王秀兰等人腾退房屋?
王秀兰以房屋置换者和长期居住者身份,能否对抗承租人的腾退请求?
子女赡养义务与公房居住权之间如何平衡?
(三)事件经过
1995 年,王秀兰用王府井大街 ×× 号一间公房置换为一号房屋,并将承租人登记为李婷 。此后,王秀兰、张勇、李强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及相邻的张勇承租的二号房屋,且在房屋翻建时打通了两间房 。李婷称因被告堆放物品、私自上锁,导致自己无法居住;被告则表示,换房是为了方便李婷女儿上学,李婷承诺变更承租人却未兑现,且多年未居住在此,现王秀兰身患脑梗,需要李强照料,不同意腾退 。
二、案件分析
(一)公房承租权与居住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民法典》及公房管理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但不得擅自转租、转让 。然而,与普通私房不同,公房承租权具有福利性质,同住人若符合条件(如户籍、长期居住等),同样享有居住权益 。本案中,王秀兰作为换房人,且长期居住在此,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
(二)赡养义务对居住权的影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妥善安排老人住房,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条件低劣的房屋 。王秀兰年事已高且身患脑梗,李婷和李强作为子女,理应承担照料责任 。若强行要求王秀兰腾退,既违背赡养义务,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
(三)双方主张的法律漏洞
李婷虽为承租人,但无法证明换房时对承租人变更的约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严重妨碍其居住的行为 。而被告虽主张换房承诺,同样缺乏书面证据 。不过,法院从长期居住事实和老人赡养需求出发,更倾向于保护王秀兰一方的居住权益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婷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王秀兰作为房屋置换者和长期居住人,其居住权益应受保护;
李婷、李强对王秀兰负有赡养义务,需保障老人的居住条件;
考虑到王秀兰与李婷多年未共同生活,生活习惯差异大,且王秀兰明确表示由李强照料,从尊重老人意愿角度,不支持腾退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公房承租需明确权益归属
换房、变更承租人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口头承诺难以取证,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并留存相关凭证。
(二)赡养义务优先于财产权利
子女在主张房产权益时,应优先考虑老人的居住和生活需求。若因房产纠纷影响老人赡养,即便拥有合法产权或承租权,法院也可能从公序良俗角度进行限制。
(三)化解家庭矛盾需兼顾情理法
公房纠纷常夹杂家庭矛盾,单纯依靠法律判决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当事人应积极沟通,必要时借助居委会、调解机构介入,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兼顾亲情与权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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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