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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的房屋交易本应充满信任,却可能因岁月变迁埋下隐患。一套承载着亲情的房屋,在过户 13 年后突生争议,卖方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买方继承人坚称交易已履行完毕。这场横跨十余年的纠纷,法院将如何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宇
被告:孙悦、孙阳、林浩、陈淑兰
亲属关系:林辉(2022 年 9 月去世)与孙悦系夫妻(再婚),林辉与前妻育有子林浩,孙悦与前夫育有女孙阳;陈淑兰系林辉之母。吴宇系林辉妹夫,与林辉一家存在亲属关联。
(二)案件背景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原系吴宇单位分配,后由吴宇买断产权。2010 年 11 月,吴宇与林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20 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林辉,同年完成过户登记,2011 年房屋变更为林辉与孙悦共同共有。
2023 年,吴宇起诉称:房屋仅为 “借住 + 名义买卖”,林辉未实际支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腾退。林辉继承人孙悦、林浩、陈淑兰抗辩:
房款已于签约当日现金支付,因亲属关系未打收条,合同已履行完毕;
吴宇时隔 13 年起诉,超过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1 年);
林辉之继女孙阳作为法定继承人未参与诉讼,本案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
原告吴宇主张:未收到 20 万元房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有权解除。
被告孙悦等主张:房款已现金支付,过户完成即视为合同终止,不存在解除基础。
(二)解除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
吴宇称 “近年才得知林辉未付款”,但被告指出合同履行已超 13 年,远超《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三)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林辉去世后,其继女孙阳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参与本案审理?被告认为遗漏当事人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9 条、第 509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
过户事实:房屋已登记至林辉、孙悦名下超 13 年,物权变动已完成。
房款争议:吴宇主张未收房款,但未提供转账记录、催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孙悦称现金支付符合当时亲属交易习惯,且吴宇在林辉生前从未主张权利,综合交易时间、亲属关系,法院更采信被告主张。
(二)除斥期间的法律适用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吴宇若认为林辉未付款,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林辉去世后)的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本案中,吴宇在合同履行 13 年后起诉,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除斥期间中止、中断情形,其权利主张已超法定期间。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林辉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孙悦、子女林浩及继女孙阳。本案中孙阳未参与诉讼,可能影响遗产分割的全面性。但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合同效力,而非遗产分配,孙阳非合同当事人,可另案解决继承问题,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宇与林辉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完成履行。吴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收到房款,且起诉已超解除权行使期限,故判决:
驳回吴宇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
驳回吴宇要求返还房屋、腾退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案件启示
(一)亲属交易需留痕
亲属间买卖房屋切勿因 “信任” 简化流程。建议:
保留书面合同,明确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房款,避免现金交易;
留存收条、沟通记录等证据,以防日后争议。
(二)权利行使有时效
法律不保护 “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均有除斥期间(通常 1 年),超过期限将丧失权利。若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三)程序合规保障权益
涉及继承的案件,需确认全部法定继承人身份。本案中孙阳虽未参与诉讼,但法院已提示其可通过继承纠纷另案主张,确保各方权益均有救济途径。
(四)举证责任决定胜负
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 是核心规则。本案吴宇因未能提供未收房款的关键证据,承担了不利后果。交易过程中,双方均应重视证据留存,避免空口无凭。
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往往夹杂情感因素,但法律判断始终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本案提醒我们,即使是亲情关系,涉及重大财产交易也需遵循法律规则,以规范流程保障权益,避免因程序疏漏或证据缺失陷入被动。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