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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价值 700 多万的房子、一笔抚恤金、几万元存款,是父母留给子女的遗产。当遗嘱继承遇上法定继承,当亲情陷入利益纠葛,法院又会如何裁决?今天,带大家走进这场令人唏嘘的家庭遗产纠纷。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云、赵晓雨
被告:赵晓峰
亲属关系:赵卫国与妻子李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晓云、赵晓雨、赵晓峰。李娟于 2013 年 1 月 9 日离世,赵卫国未再婚,2020 年 6 月 14 日去世,双方父母均早于二人离世 。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的一号房屋,原是赵卫国夫妇的住房。1996 年,赵卫国通过单位房改获得该房,陆续缴纳集资款、购房款等。2001 年正式签订购房契约,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赵卫国去世后,赵晓云、赵晓雨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分割父亲的抚恤金、丧葬费及银行存款,同时索要房屋被赵晓峰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而赵晓峰则辩称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且父亲留有遗嘱将其份额留给自己,双方争议不断,对簿公堂 。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属于遗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卫国名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 。
被告主张: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并装修,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出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 。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父亲立遗嘱时可能受胁迫,要求法定继承 。
被告主张:遗嘱由专业律师见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父亲将其房产份额指定由自己继承 。
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应如何分割?
原告主张:父亲失能期间转给赵晓峰的 5 万元,以及存款、抚恤金等应平均分配 。
被告主张:5 万元是父亲自愿赠予,抚恤金和丧葬费已用于丧葬支出,不应再分割 。
房屋占用费是否应作为遗产?
原告主张:赵晓峰独自占用房屋,应按市场价支付占用费并纳入遗产分割 。
被告主张:房屋未出租,自己与父亲共同居住,不存在占用费问题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与遗嘱效力认定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赵卫国名下,但在其与李娟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娟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和子女法定继承。赵卫国所立代书遗嘱,符合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签名注日期” 等法定形式,且有律师见证书和视频佐证。赵晓云、赵晓雨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却不申请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有效,赵卫国的房产份额按遗嘱由赵晓峰继承 。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银行存款:赵卫国失能期间转给赵晓峰的 5 万元,结合其身体状况,法院认定不属于自愿赠予,应作为遗产分割。其余已支出款项,因赵晓峰能合理解释用途,不予追回 。
抚恤金与丧葬费:抚恤金具有精神抚慰性质,丧葬费用于丧葬支出,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原则分配。因赵晓峰已垫付大部分丧葬费用,法院判决三人平均分割后,扣除其已支出部分 。
房屋占用费:因房屋未实际出租产生收益,不属于遗产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
(三)赡养义务与分割比例
赵晓峰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赵晓云、赵晓雨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但法院认为,赵晓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遗弃等行为,且法定继承中无特殊情况应均等分配,因此除房产按遗嘱继承外,其余财产三人平均分割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赵晓峰继承 75% 份额(赵卫国 50% 份额 + 继承李娟的 25% 份额),向赵晓云、赵晓雨各支付折价款 903,750 元 ;
银行存款:70,820.23 元由三人平分,赵晓峰向赵晓云、赵晓雨各支付 23,606.74 元 ;
抚恤金与丧葬费:三人平分共计 28,743 元,赵晓峰向赵晓云、赵晓雨各支付 9,581 元 ;
丧葬费用:赵晓云、赵晓雨向赵晓峰各支付 16,542.33 元,分担已支出的丧葬费用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避免纠纷留隐患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代书遗嘱需有见证人、律师见证等程序。条件允许可选择公证遗嘱,最大程度保障效力,减少家庭矛盾 。
(二)财产出资需留痕,口头约定不可信
涉及大额财产出资,如购房、装修等,一定要保留转账记录、协议等书面证据。本案中赵晓峰虽称自己出资,但无证据证明,最终未被法院认可 。
(三)赡养义务讲证据,空口无凭难支持
主张多分遗产时,需提供护理记录、医疗支出凭证等实质性证据。日常照顾老人的照片、聊天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遗产分割本就容易引发矛盾,家人之间应多沟通、互谅互让。若无法协商,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