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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回迁房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律师谈居住权如何保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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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就能让亲人发生矛盾?更何况是三套!夫妻离世后,子女们为了回迁房的继承分割闹上法庭,有人说按名字分,有人要重新分配,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梅(妻子)

被告 1:赵强、孙芳、赵小伟(大儿子一家)

被告 2:赵刚、周丽、赵晓婷(二儿子一家)

被告 3:赵娟、陈悦(女儿和外孙女)

关键关系:李梅与赵大山是夫妻,育有大儿子赵强、二儿子赵刚、女儿赵娟。赵强与孙芳是夫妻,育有赵小伟;赵刚与周丽是夫妻,育有赵晓婷。赵娟与女儿陈悦共同生活。赵大山于 2007 年去世,李梅起诉要求分割赵大山的遗产 —— 三套回迁房。

(二)案件背景

李梅和赵大山原本在昌平区回龙观 × 村拥有两处宅院,宅基地以李梅名义审批 。1996 年,× 村旧村改造,李梅、赵大山及赵强一家、赵刚一家、赵娟母女共 10 人,与 × 村委会签订两份《迁居合同》,分得一套四居室(一号房屋)、两套三居室(二号、三号房屋) 。此后,赵强一家住一号房屋,赵刚一家住二号房屋,李梅和赵大山住三号房屋,赵大山去世后,赵娟和陈悦搬来与李梅同住三号房屋。

李梅认为,原平房是她和赵大山所建,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自己,另一半是赵大山的遗产,应由她和子女继承 。但赵强、赵刚两家人坚持认为,房子当初分给谁就该归谁,早已 “分好家”;赵娟则支持母亲要求依法分割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梅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认定:李梅主张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转化,应先分一半归自己,另一半作为赵大山遗产继承;赵强、赵刚一家认为,房子按《迁居合同》分配,谁名字在合同上就归谁,早已完成分配。

是否已分家析产:赵强、赵刚坚称家庭内部已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李梅和赵娟则表示从未进行过正式的析产分割。

遗产如何分割:若认定为遗产,三套房屋如何分配才能兼顾公平与居住需求。李梅希望按自己提议分配并保留居住权,赵强、赵刚则拒绝。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家庭共有财产,非个人独有

1996 年的《迁居合同》明确 10 人都是被安置对象,虽然合同分别由赵强、赵刚以原房户主名义签订,但不能改变房屋属于 10 人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此前 2004 年的生效判决也认定,房屋包含赵娟、陈悦的份额,只是未明确具体数额,进一步佐证了房屋的共有属性。

(二)分家说法不成立,缺乏有效证据

赵强、赵刚主张 “已分家”,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且他们在本案中的说法与 2004 年诉讼中的主张相互矛盾 。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表明 10 人曾对房屋权属进行过析产分割,所谓 “分家” 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产继承规则适用

赵大山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在三套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作为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梅、赵强、赵刚、赵娟均有权继承。考虑到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法院需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使用权限。

(四)特殊情况考量

由于三套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法院只能处理使用权,无法判定所有权;同时,李梅提出保留居住权的诉求,也需在分配方案中予以考虑。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三号房屋由李梅、赵娟、陈悦共同使用;

一号房屋由赵强、孙芳、赵小伟共同使用;

二号房屋由赵刚、周丽、赵晓婷共同使用;

驳回李梅及其他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这一判决既尊重了房屋现有的居住状态,又依法保障了各方的继承权益。

五、案件启示

(一)房产分配早立据,口头约定不可靠

家庭财产分配仅靠口头商量极易引发纠纷,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分配方式等关键内容 。即便有亲情作为纽带,白纸黑字的约定才能避免日后扯皮。

(二)生效判决是依据,前后矛盾难获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应保持一致,随意改口且无证据支撑,不仅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可能削弱自身主张的可信度 。尊重法律事实,如实陈述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三)无证房产要注意,产权认定有局限

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法院通常只能处理使用权。购房者或继承人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权属不清陷入长期纠纷 。同时,提前规划财产继承,能最大限度减少家庭矛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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