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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哪些常见代书遗嘱错误会引发无效后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珊

被告:林明、林浩、林芳

关键关系:江珊与林建国于 1985 年 9 月 25 日再婚,林建国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林明、林浩、林芳系林建国与前妻所生子女,与江珊无血缘及抚养关系。各方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林建国与前妻育有林明、林浩、林芳三人,前妻去世后,林建国与江珊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 年 10 月 28 日,林建国与甲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得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林建国名下。林建国去世后,江珊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承;林明、林浩、林芳则称林建国留有代书遗嘱,指定房屋中属于林建国的部分由林明继承。

(三)诉讼过程

江珊起诉请求继承一号房屋,林明、林浩、林芳以存在有效代书遗嘱为由抗辩。庭审中,被告方出示由林明书写、林建国按手印的代书遗嘱,并有两位见证人作证;江珊则指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林浩、林芳还表示自愿将自己应继承份额赠与林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判定:林明、林浩、林芳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房屋权属与继承份额: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江珊与林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无效,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房屋份额?林浩、林芳的赠与行为对继承结果有何影响?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书遗嘱虽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但内容由继承人林明书写,不符合 “由其中一人代书”(此处 “一人” 不能为继承人)的规定,因此该遗嘱无效,不能作为继承依据 。

(二)房屋权属与继承份额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一号房屋购于江珊与林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特殊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将一半分出归江珊所有,另一半作为林建国的遗产。

法定继承份额分配:林建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江珊,子女林明、林浩、林芳。因遗嘱无效,林建国的遗产由四人按法定继承均等分配,每人继承遗产部分的四分之一。即江珊最终占房屋份额为自身一半加上继承的四分之一,共八分之五;林明、林浩、林芳各占八分之一。

赠与行为影响:林浩、林芳自愿将各自应继承的八分之一份额赠与林明,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林明最终获得八分之三的房屋份额。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江珊、林明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江珊占八分之五的份额,林明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驳回林明、林浩、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合规性: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书人、见证人须符合资格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夫妻财产与继承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部分进行分配。

继承份额与赠与约定:继承人可依法处分自己的继承份额,通过赠与等方式改变财产分配,但需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保障各方权益。

见证人选任谨慎性:见证遗嘱时,见证人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确保遗嘱订立过程公正、合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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